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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加工自殺和故意殺人之刑責區分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12.29  天氣:  心情:
針對報載,8旨老翁不捨妻久病,而持利斧殺妻一案。其刑責說明如下:檢方表示,刑法普通殺人罪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若涉及加工自殺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另規定謀為同死而犯加工自殺罪者,得免除其刑。而何謂『加工自殺』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本文相關內容摘自奇摩知識+

第 275 條 (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5 條相關判例


1 裁判字號: 29年上第 2014 號

要  旨: 教唆他人自殺罪,係指被教唆人於受教唆後願否自殺,仍由自己之意思決定者而言。如被教唆人之自殺,係受教唆人之威脅所致,並非由於自由考慮之結果,即與教唆他人自殺之情形不同,其教唆者自應以殺人罪論處。



2 裁判字號: 32年上第 187 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須於他人起意自殺之後,對於其自殺行為加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為要件。若事前對於

他人因其他原因有所責詈,而於其人因羞忿難堪自萌短見之行為,並未加以阻力,僅作旁觀態度,不加阻止者,尚不能繩以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



3 裁判字號: 41年台上第 118 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須於他人起意自殺之後,對於其自殺之行為,加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為要件。事先對於

他人縱有欺騙侮辱情事,而於其人自尋短見之行為,並未加以助力,僅未予以阻止者,尚不能繩以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


參考資料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R.asp?tblname=Flrela&RCODE1=C0000001275
(本文摘自奇摩知識+)

故意殺人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過失殺人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業務過失殺人,最多也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者在客觀上都是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行為而導致死亡的結果,前後有因果關係,就差別在主觀上,行為人是不是有意使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例如開車撞到人,如果是為了撞仇人,開車本身就是殺人手段,無論如何都要致對方於死,死亡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欲,這就是故意。
如果是對方突然從路邊跳到馬路中間,或是雖然遠遠就看到,行為人一直按喇叭,踩煞車,最後還是撞到了,這就是過失,因為死亡結果的發生,並不符合司機的本意,只因為一連串錯誤的發生和偶然的安排,導致死亡結果的出現。
比較前後二種情形,可以想見兩者的惡性有很大的不同,這就是為什麼在警察局製作筆錄的時候,最後都會被問到:「你和被害人○○○有沒有糾紛或仇恨?」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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