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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_−)$$$☆
作者: 曲沁 日期: 2012.08.08  天氣:  心情:
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錢喔!$$$(^_−)$$$☆

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如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錢喔!你知道嗎?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如果可得4000元,須扣800元的稅,實領3200元!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400元的稅,WHY??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所以他花20⋯⋯
00元買彩券,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2000 * 20%=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 ...准予減除 ,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請大家用力宣傳,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別鑽法律漏洞!!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網路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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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8-09 02:13
他, 45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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