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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今天/黃色香蕉/護體
作者: 江小晴 日期: 2014.06.06  天氣:  心情:
神的啟示與默示記錄

一、序言

「聖經是進入神的心意必經的門徑」══這是現代名神學家柏克博士(J.I. Packer)在其名著「神曾說」(God Has Spoken)一書中所特別強調的一句話〔注1〕。既然聖經是神的見證,是基督的見證( 約5:39 ),信徒必須明白聖經的本質,而至其內容及信息;這樣,聖經才能成為他們信仰與生活最絕對的權威與準則。

二、聖經的本質

A.聖經是神的啟示

1.啟示的定義══「啟示」最基本的定義就是神將人所不能知道的事直接或間接地告訴人,故啟示便是關乎神對過去、現今或將來的作為,藉著不同的工具或媒介讓人知曉。

2.啟示的樣式══神給人啟示的樣式總分為二大類:

(1)普通的啟示(General Revelation)══這啟示樣式亦稱為自然啟示(Natual Revelation);質言之,乃是神透過其創造的世界,讓人知曉他的存在與全能(參羅1:20;徒14:13-17;詩19:1),故普通啟示的對象乃全人類〔注2〕。

(2)特殊啟示(Special Revelation)══這啟示亦稱為超自然啟示(Supernatural Revelation);質言之,乃是神藉著特殊的方式與媒介,讓人知曉他的存在、心意與對人的要求,諸如直接說話、律法、異象、異夢、神跡、天使、現身、祭物、制度、帳幕、聖殿、救贖的歷史、預言、基督,及神僕人對神的領會或闡釋等,故其對像在舊約為以色列,在新約為教會〔注3〕。

普通啟示有數方面的限制,故特殊啟示是必需的;單憑創造物不一定能明白創造主的存在、屬性,或其對世人的心意,故此對神、對罪惡、對救恩、對末世的警示必無正確的認識。況且,人自墮落後,罪便使人對神借自然顯示的真理不是愚昧無知,便是公開抗拒;所以人若要被挽回,特別啟示是必須的,誠如康德薩博士(Dr. Kenneth Kantzer)言:「特別啟示的目的乃是為了救贖世人,及恢復世人不能借普通啟示而明白神的心意。」〔注4〕故此,特殊啟示便是聖經啟示,聖經是神特殊啟示的啟示記錄。

B.聖經是神的默示

1.默示的定義══「默示」最單純的定義乃是神的靈感動人,將神的啟示記錄下來。「啟示」完全是神主動的,是神獨自的工作(雖借用一些工具,或藉著一些媒介);然而「默示」則是神人的合作,是神的靈感動人記錄下神的啟示來(提後3:16的「感動」,原文意「吹過」,其重點不只落在工具══人══方面,亦放在作品上;而彼後1:21的「感動」原文意「背負」,其重點則放在人不能控制自己,而任憑聖靈工作。聖經學者貝士博士(J.M. Boice)指出:提後3:16的「感動」一字之用途與徒2:2同字譯作「吹過」的果效是一樣的══那時被聖靈充滿的人不能自己說出方言來;而彼後1:21的「感動」一字之用途與徒28:15, 17的同字譯作「刮去」、「飄去」的果效亦是一樣══那時船被風控制不能自主地飄到一海島去〔注5〕。在神的靈感動人在記錄神的啟示時,他則讓人自由地運用其文學的詞藻,透過自身的領會,詮釋神的心意,其文字的結晶就是聖經。因此聖經是神人合作的傑作。

2.默示的理論══神學家對聖經的默示論采有幾個不同的觀點:

(1)自然論(Naturalistic View)══或稱「原知論」(Intuition View),此論認為聖經的作者都是一代的偉人,他們有特殊崇高的道德、倫理及宗教的思想,故在這些方面他們是有默示的。這論點多是新派神學家的主張。

(2)啟發論或光照論(Illumination View)══又稱「神秘論」(Mystical View),它主張聖經不是神的話,卻含有神的話;受靈感者不是著作,而是作者〔注六〕,故作者有啟發讀者的本領,叫讀者能受感動。聖靈透過作者光照讀者,叫他的生命有改變,這是聖靈神秘的工作。這是新神學派及新正統派的觀點。

(3)默寫論(Dictation View)══或稱「機械論」(Mechanical View)══這理論認為聖經的作者全盤受聖靈的控制,機械式地筆錄聖靈囗授的話語(如聖經中的十誡或其它的律法及先知書)。這理論是回教徒對可蘭經的態度,亦是基督教圈子內一些極端基要派者(如John R. Rice)的見解。

(4)動力論(Dynamic View)══此理論認為聖經有人的理論,也有神的;而神的部分帶著能力,叫人受感而有改變。神的部分包括倫理或道德、宗教或神學部分而已,而非歷史或科學的部分,故此這理論亦稱為「部分論」(Partial View)。再且,在神的部分內仍有「人的部分」,因為聖靈只將一些觀念賜給人,所以只有觀念是對的,是無誤的,是神的,聖靈的默示是觀念的默示,而非字句的默示,這樣,此論又稱為「觀念論」(Conceptual View)。很多新福音派的學者(如Bernard Ramm; Warren C. Young)及新神學派(如Dewey M. Beegle)都贊成這觀點。當人受感時,他的存在意義便產生改變,所以此論也稱為「存在論」(Existential View)。這多是新正統派的看法(如Karl Barth)。

(5)逐字論(Verbal-Plenary View)══這理論是大部分福音派神學家的主張。據此理論,聖靈的默示是每字每句及全部的,而非觀念,或部分而已。聖靈的默示並不干預人的文學修養,只在暗中保守人下筆時的用字毫無錯誤的成分。所以聖經便是神人合作的文字結晶,這方面神人合作的成果,在神學上稱為「合體論」或「匯合論」(Confluence Theory)〔注7〕。

C.聖經是神的話

1.話的定義══在舊約中,「話」有三指:一指神單次對人的啟示,二先知之言指神藉著先知所表達之話,三指整個舊約啟示〔注8〕。由此可見,「話」便帶有三方面的意義:

(1)話是旨意══「話」道出神的心思意念,即「言為心聲」。故神學界中的名句:聖經的話就是神的話(What the Word says, God says)。因為話就代表神的旨意,神的存在與屬性皆靠他自己啟示的話揭露(self-disclosure)出來,否則人無法知曉他的計劃意旨,與其它的屬性。難怪後來猶太人便選用「話」(memra)這字來作「神」字的代表〔注9〕,而約翰則以「道」(話)(logos)這字作「神」字的對換詞〔注10〕,因為兩字皆可代表神與其旨意。

(2)話是權威══既然「話」是神的代表,「話」便立刻具有權威。在世上,權威共分三類:內蘊(inherent)的權威(如國王);受托(delegated)的權威(如大使);公認(accepted)的權威(如會章)〔注11〕。「話」是神的權威,因它是神的話,它具有內蘊的權威;因它是神僕人(先知及使徒)所寫成,故具有受托的權威;因它吩咐人按它的內容而作生活的準則,故具有公認的權威。因此接受「話」便如同接受神一般。

(3)話是正典══「話」是神權威的代表,故「話」便是絕對的準繩,是正典,故「話」是完全準確的真理;換言之,凡所記載的,無論是有關世界的始源方面、神方面、人性方面、靈界方面、救恩方面、末世方面、倫理方面等均帶著神本身的權威,是正典的權威。

2.話的證明══聖經是神的話,可從二方面引證:

(1)舊約的證據══在多處地方,舊約自稱是神的話,如申6:6-9,17-18;書1:8;8:32-35;撒下22:31;詩1:2;12:6;19:7-11;93:5;119:9,11,18,88-93,97-100,104-105,130;箴30:5-6;賽55:10-11;耶15:16;23:29;但10:21等。在這些經文內,神的心意與權威可見一斑〔注12〕。

(2)新約證據方面══同樣,新約也有多處記錄聖經自稱是神的話,如太5:17-19;22:29;可13:31;路26:17;約2:22;5:24;10:35;徒17:11;羅10:17;林前2:13;西3:16;帖前2:13;提後3:15;3:15-17;彼前1:23-25;彼後3:15-16;啟1:2;22:18等。在上列的經文內,可見主耶穌及其門徒對神話語的態度〔注13〕。

三、聖經的正典

A.正典的定義══「正典」一詞本意「量度的竿」(結40:3)或「量度的杖」(啟11:1),後來喻作「真理的標準」(從量度的準則之意念來),更是指聖經的書卷。質言之,所謂「正典」,就是標準,一切的真理也以此為準繩,也以此為量度的取捨。

B.正典的觀念══正典這詞用在聖經經捲上雖是基督徒起首〔注14〕,但這觀念卻是源遠流長。正典的觀念是猶太教信仰的基礎;就因這緣故,猶太人從不接受次經或偽經為神的話,這觀念的開始是根據猶太人三個根深蒂固的觀念:

1)神的觀念══神是獨一的、絕對的、無上的、具有至上權威的。既是這樣,凡他所說的都帶著權威。

2)啟示的觀念══這神並非高高在上獨享人的敬奉膜拜,而是主動和樂意地與人接觸及交往,將自己的心意、計劃、期望、要求向人啟示及顯明;要人透過他的啟示(言語和作為)來認識他。

3)默示的觀念══猶太人授命將神的啟示記錄下來,其中過程有神的靈默示作者,使其記錄帶備權威,而這權威與神啟示的權威是一致的;因為默示的權威是人受托的權威,而啟示的權威是神內蘊的權威,兩者的權威是相等的,並無高低。所以猶太人認為,書(啟示記錄)的性質便決定了該書是否屬正典,而書的默示性質與作者(神的授權人)又產生莫大的關係,正典的決定因此在乎書的作者有無神之受托權了。

C.正典的鑒定══一本書是否該納入正典內的最後原則,並不是審閱該書是否帶來屬靈教訓(在初期教會史中,因誤用了這原則來決定書的「正典性」,結果雅歌書便摒棄門外),而是該書的作者是否具有屬神僕人的權柄:

1)舊約方面══一本書成為正典全在乎該書作者是否有神的僕人,即神的代言人(即「先知」的基本定義)的資格或條件〔注15〕,是故摩西自稱為神的僕人(出14:31),這並非自誇的言語,而是要建立自己從神而來的權柄,此外,他多次記述「耶和華對摩西說」,旨在指出他具有神的權柄而發言。其它的書卷,只要作者帶備神的權柄(如先知書的作者在其書卷的首段便開宗明義地記載他們蒙召的經過或時間,好叫讀者毫無疑問的接受他們的言語),該書便可歸為正典,因為該書有神的代言人的權柄在其中。

2)新約方面══同樣,新約的書卷成為正典的原則,也是全在乎該書的作者是否為耶穌的使徒,因為使徒(如先知般)也是主的授權人(參太10:40),這是最主要的準則〔注16〕。他們是主親自選立的(可3:14),主又賦予他們權柄(路9:1),故他們是賦有特殊的權能,如荷蘭神學家雷特博博士(Dr. Ridderbos)稱,使徒是神啟示顯明的器皿,他們的權能像天使般(參來2:4);而主的救恩也要靠使徒的口開〔注17〕,其它非使徒手筆的書卷(如馬可福音、路加福音、希伯來書)也不成問題,因它們的作者也是在使徒權柄的接納下寫成的(如馬可有彼得的鑒督,路加有保羅〔此兩點有教父游斯丁Justin、帕皮亞Papias作證〕,而希伯來書有多使徒的權柄成分在內)〔注18〕。

聖經書卷成為正典,全因它們本身具有神的權威(啟示的權威)及神授托的權威(默示的權威)。它們書成後,即被認出有神權威居其中。它們面世後便被教會收集起,後又將之分門別類,成為一套完整的新約啟示記錄。聖經不是教會開大會決定書的正典性,而是因為它具有正典權柄,所以在教會大會中申訂堅立其正典性,如哈門(Hammond)指出:「聖經不是經審定之彙集的書卷,而是審定書卷之彙集」〔注19〕。又如柏克博士(J. I. Packer)指出:「教會沒有發明正典,像牛頓沒有發明地心吸力般;教會只是發現聖經的正典權威,如同牛頓發現地心吸力律而已」〔注20〕。

D.正典的集成══一本書成為正典是因其內容的權威及作者的權威,所以該書寫成後就立刻被人覺察那書的「正典」成分,而把它收集起來,列為正典的一部分。而全部正典的搜集過程可分二方面討論之:

1.舊約方面══舊約的集成可分三大時期:

(1)寫作與接受時期══舊約的書卷逐漸寫成,立刻逐一被認定是神的話。

a.律法書的集成══摩西完成五本律法書後隨即成為正典,因它是神的律法。聖經有多處稱摩西五經為神的律法書(如書23:6)。摩西的後繼人約書亞早已承認這律法是正典,並吩咐百姓遵守(書1:8)。這些律法書在當時為祭司嚴加保管,放在約櫃旁,以示神的聖言記錄(申31:9-11,24-26等),是正典的記錄。

b.部分歷史書、詩類書及先知書══這些書卷的作者雖不一定是先知,但他們都是神的代言人,所以雖然只寫歷史書或其它的文學,他們的書卷也被承認為正典。這樣,一位作者繼另一位寫下神的啟示,這些作品便逐一加入原來五經的陣容,成為正典。

c.其餘的書卷══當不同的作者寫完其餘的書卷後,這些書卷便陸續受到當時人的尊重並保存下來,因他們首先覺察這些作者在他們當中生活與事奉所帶出的權柄,而加以留意將他們的話語記錄。待這等人的文字一「出爐」時,立刻便被採用、誦讀、默想,或作教導的準則。當時大部分的經卷已面世,但還沒有正式的收集統歸於一的行動。

(2)收集與整理時期══猶太遺傳(Pirke Aboth及Baba Bathra)說在以斯拉時代,猶太人組織大公會,文士以斯拉授權將舊約的書卷收集及組織起來,因為為了百姓宗教生活的重建、真理的教育與保存,正典的收集及整理歸類是必須的,更且,為了預防有人杜撰神的話,正典的收集與整理是時機了。

以斯拉在收集神的正典之餘,又將舊約的書卷組織起來,如將一些書末了的話加上補語,使前後連串起來(如代下36之末與「拉」首段)。這種將書卷前後連貫起來的風格,乃是因為敬虔的猶太人欲將神的啟示作為一個有系統與連絡的記錄,為一套權威記錄。

(3)全套歸一時期══當時除了以斯拉所收集的經典(包括被擄前的作品,及被擄後的書卷,以及歸回時期所寫成的),尚欠瑪拉基書還未入正典。該書後來在大公會會議中被納入正典內。

2.新約方面══新約書卷的集成亦可分成三時期:

1)寫作與接受時期══與舊約一般,新約書卷陸續寫成,立刻逐一被認定是神的話。

a.部分福音書凡是使徒的手筆,又是有關主基督生平的書,當一面世而流傳在教會中時,立時被當時信徒一致公認為正典,與舊約正典同列(參徒28:23;提前5:18;彼後3:15-16)。

b.其它福音書及使徒的書信══從新約書信的啟語詞中,可見作者的權威,從內文又再見他們的權柄(如林前7:10、40),而他們也以自己的書信作神話語的一部分,吩咐教會誦讀與遵守(如林前14:37;帖後3:14-17;西4:16),如同遵守舊約正典般(如彼後3:15-16),或彼此認為有屬神正典的權柄(如猶18引用彼後3:3;提前5:18引用路10:17等)。

c.啟示錄══此書的權威在開始數節中可見(1:1-3),在結語時又見(22:7,18-19)。作者在書內多次強調本書獨特的地位與權柄,對神話語的態度,不能增刪,不能不讀,從此等的吩咐可見作者視自己的書如同舊約正典一般。

(2)收集與整理時期══新約書卷的收集與整理過程在教會史中是一個空白。學者們只能對此空白作一合理的臆惻:初期的教會(以耶路撒冷為中心)必先開始收集有關使徒的文墨,尤在當時教會受迫害期間,以免有權威關於主的軼事記錄及教會開始的典故蕩然失存。同樣,後期的教會(以安提阿及羅馬為中心)也著手收集使徒的資料,以免有權威性闡釋福音真理的文墨也失落了。

(3)全套歸一時期══有關此段時期的資料,教會史存留了一點支離破碎的記錄,從這些殘缺不堪但甚寶貴的文墨中可見,新約二十七卷書在最後使徒約翰之後三十年內已逐漸在早期教父的著作中顯出歸一的徵兆〔注19〕。據新約正典家衛斯曷稱(B. F. Westcott):早在第一世紀(主後70-120)最早期教父的著作中可見(主要如羅馬的革利免〔Clement, 95A.D.〕、伊革那修〔Ignatius, 107 A.D.〕、波利甲〔Polycarp, 117 A.D.〕及巴拿巴〔C. 120 A.D.〕)(筆者附:革利免寫作時使徒約翰還在),新約正典已逐漸「歸門別類」了〔注21〕。

書目註明:

〔注1〕: J. I. Packer, God Has Spoken, Hodder & Stoughton, 1979 rev., p.14。

〔注2〕: 如章力生言,見章氏著「聖道通詮」,晨星書屋1964年版第152頁;又Kenneth S. Kantzer, "THE COMMUNICATION OF REVELATION," The Bible-The Living Word of Revelation, ed. M. C. Tenney, Zondervan, 1977 O , p. 62。

〔注3〕: 見Kantzer上引書同頁。

〔注4〕: 上引書第70頁。

〔注5〕: J. M. Boice, Does Inerrancy Matter? ICBI, 1979, p. 16. Michael Green, The Second General Epistle of Peter and the General Epistle of Jude, Tyndale, 1968, p. 91。

〔注6〕: A. H. Strong原著,蕭維元譯,「系統神學」,浸信會出版部一九七五年版第109頁。

〔注7〕: Clark H. Pinnock, Biblical Revelation, Moody, 1971, p. 92。

〔注8〕: J.I. Packer, Fundamentalism and the Word of God, Eerdmans, 1977 O ,1958, p. 85。

〔注9〕: M. C. Tenney, "THE MEANING OF THE WORD." The Bible-The Living Word of Revelation, ed. M. C. Tenney, Zondervan, 1977, 1968 O , p. 21。

〔注10〕: J. W. Shepherd, The Christ of the Gospels, Eerdmans, 1946, p. i。

〔注11〕: Bernard Ramm, The Pattern of Religious Authority, Eerdmand, 1959, pp. 10-12。

〔注12〕: L. S. Chafer, Major Bible Themes, rev. John F. Walvoord, Zondervan, 1974 r, pp. 11-12。

〔注13〕: 同上書第十二頁。

〔注14〕: 據稱是主後350年時教父亞他拿修(Athanasius)啟用,指基督徒的信仰或真理。見N. L. Geisler & W. E. Nix, A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the Bible, Moody, 1973, 1968 O , p. 128。

〔注15〕: R. L. Harris, "Cannonicity," Zondervan Pictorial Bible Dictionary, ed. M. C. Tenney, Zondervan, 1963, p. 145。

〔注16〕: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Eerdmans, I. 1872, p. 153。

〔注17〕: Herman Risderbos, "The Canon of the New Testament," Revelation and the Bible, ed. Carl F. Henry, Baker, 1972, 1950 O , p. 193。

〔注18〕: R. L. Harris, Inspiration and Canonicity of the Bible, Zondervan, 1972, 1957 O , pp. 249-253;263-270。又R. L. Harris, "What Books Belong in the Canon of Scripture?" Can I Trust The Bible, ed. H. F. Vos, Moody, 1968, 1963 O , p. 85。

〔注19〕: T. C. Hammond原著,洪善繼譯「心志上做大人」,中國主日學協會一九六八年版第21頁。

〔注20〕: J.I. Packer, God Speaks to Man, Westminster, 1965, p. 81。

〔注21〕: B. b.蛋. Westcott, A General Survey of the Canon of the New Testament, College Press, n. d., 1889 O , pp.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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