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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煎熬
作者: 小米 日期: 2012.09.12  天氣:  心情:

今天真的是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啊!!

經專業說明才知道
本人訴訟案件爭議的有兩點
1.是否有該消費帳款?
2.定型化契約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

就算有數件判例呈上,裁量權還是在法官
法官說是就是,認否則否!

雖聽聞如此,仍固執的不願走協商一途,打算奮力一搏
我想知道,現在的公平正義到底到啥程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220號

...

五、兩造爭執要點:
(一)、上訴人是否需就○○○使用系爭正卡消費所積欠之消費款負
連帶清償責任?
(二)、上訴人使用系爭附卡所生之消費款是否已清償完畢?
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分述如下:
(一)、上訴人是否需就○○○使用系爭正卡消費所積欠之消費款負
連帶清償責任?

1、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乃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
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
契約,係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
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 條第7 款
、第9 款定有明文。而信用卡使用契約乃現代工商社會之新
型態交易,由於其大量使用之特性,故發行信用卡之銀行基
於處理上之經濟考量,乃預先擬定契約條文,供為與不特定
之交易相對人締約使用,核其性質,應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之定型化契約甚明。依系爭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 條第1 項規
定:「……正、附卡申請人就其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全部
應付帳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係屬該定型化
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自應受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
契約規範。

2、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固有明文。惟依照當事人一方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下列各款之約定
,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
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
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民法第247 條之1定
有明文。關於定型化契約之規定,於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
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如有違反
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2
條第1 項、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著有明文。又契約
中之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並可衡盱
契約是否有「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或「其
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以為認定標準。消費者保護
法第12條第2 項第1 款及施行細則第14條第2 款、第4款 亦
定有明文。查信用卡乃兼具授信功能之支付工具,因持卡人
使用現金消費不便,遂向銀行申請信用卡,約定持卡人憑卡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後,委託銀行先為給付,持卡人再於約
定期限內清償銀行代墊款項,消費者與銀行間之法律關係乃
屬委任契約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契約。職是,信用卡之主要功
能,乃在於代替現金之支付,連帶保證或連帶清償並非其附
屬功能與需求。徵以發卡銀行於核發信用卡時,尚得對申請
人之財力狀況為徵信調查,復決定核發與否,自可控制其發
卡後未受清償機率之風險,惟金融機構降低核發信用卡之門
檻,使正卡持卡人得為經發卡銀行准許之第三人申辦附屬信
用卡,雖可刺激消費,亦增加債務恐成呆帳之風險,惟其以
高循環利息之條件,彌補系爭風險實現所造成之損失,猶令
正、附卡持卡人互相負連帶清償責任,顯有違反誠信原則之
虞;徵以金融機構一般皆具有高度之徵信能力,於核發信用
卡金額額度之前,僅就正卡持卡人之職業、收入、資產等財
力背景為衡量,資以判斷可承擔風險之範圍,並依持卡人繳
款能力為信用卡額度之核可、調升及減低,卻未對附卡持卡
人為相同之徵信評量,是發卡銀行核發信用卡與否之判斷所
繫,僅在正卡持卡人之債信能力,在此範圍內之授信即已獲
得相當之擔保。準此,發卡銀行以系爭定型化契約條款無端
使附卡持卡人連帶負擔正卡持卡人之信用卡債務,顯已將其
應承擔之交易風險轉嫁予附卡持卡人。此外,衡諸社會上一
般附卡持卡人多為經濟上之弱者,正卡持卡人多將附卡視為
對經濟能力較弱親屬之贈與,則附卡持卡人對於信用卡契約
責任是否均能充分了解,並有對正卡持卡人之信用卡債務負
連帶清償責任之預期心理,非無疑義,是非得與一般連帶保
證之情形同視。矧觀諸正卡持卡人調高額度時,僅須與發卡
銀行達成合意即為已足,並無附卡持卡人置喙之餘地,而正
、附卡信用卡帳單亦僅寄送至正卡持卡人處,附卡持卡人無
從隨時知悉正卡持卡人之消費狀況,且正卡持卡人得隨時終
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然附卡持卡人則無對等之權利,卻須
承擔難以預期之風險,而對正卡持卡人之信用卡債務負連帶
清償責任等情,則系爭定型化契約條款於發卡銀行、正卡持
卡人及附卡持卡人間所應負擔權利義務之規範,殊難謂平。
核其情形,洵難謂非加重附卡持卡人之責任,對附卡持卡人
而言自屬顯失公平。揆諸前揭條文意旨及說明,應認系爭定
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復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為無
效之約定條款。

3、綜上,系爭信用卡關於附卡持卡人應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
卡應付帳款全部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款,對附卡持有人之上
訴人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 條之1
規定自應認為無效。被上訴人依上開約定,請求上訴人就正
卡持卡人○○○之消費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即無理由,不應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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