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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眾若於就職時有簽勞動契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01.04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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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若於就職時有簽勞動聘僱契約,離職時就不應將原公司之機密客戶資料攜至新公司,以免觸犯『妨害秘密罪』**『老東家資料攜新東家 男吃官司』**本文摘自聯合新聞
【中央社╱台北3日電】 2011.01.03 09:10 pm
前聯發科楊姓副理被控在離職前將公司電磁資料複製在家中電腦,並帶到新任職公司使用。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妨害秘密罪,分別判處被告拘役25天及9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根據法院判決,楊姓男子自民國94年11月至96年4月間任職於聯發科技公司,他與聯發科所簽訂的聘僱契約書及離職會簽單,均明定員工離職時不得洩漏所知悉的業務機密。
被告在聯發科任職期間,多次將公司電腦內的電磁紀錄檔案,複製在家中的桌上型電腦,並在離職前夕將部分業務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到自己的信箱內,再以附有聯發科資料的電子郵件,回覆另一家公司的工程部經理。
楊姓男子在96年5月間轉至晨星半導體公司任職,並將家裡電腦中聯發科的資料,複製到晨星公司配發的筆記型電腦內。他在同年6月間為晨星公司製作簡報檔時,涉嫌抄襲聯發科的資料。
台北地院審理後採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楊姓男子拘役25天,以及合併應執行9月徒刑,但均可易科罰金。
【2011/01/03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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