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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費櫥窗,:台灣消保會**『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10.13  天氣:  心情:
消費櫥窗,:台灣消保會**『 購買化妝保養品 冷靜觀察保權益! 』**本文摘自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分類:生活情報2010/10/02 03:59購買化妝保養品 冷靜觀察保權益!


  謝小姐於高雄火車站附近,因拋不過業務員的推銷而付了7,300元,購買4件保養品,未開立發票也無收據;因業者說明須依序施作,所以全數開封,使用後卻引起紅腫發癢,多日來電話未能連絡上業者,事隔多日才接通,化妝品指導美容師僅回應須提出「醫院開立之甲種診斷書,證明症狀確係使用該產品引發」,才願處理;消費者主張因業者提供之樣品,標示內容與產品不同且產生副作用,要求退貨還款不果,經台灣消保會協調後,雙方同意以六折收回保養品,解決爭議。
台灣消保會建議:
    一、依「消保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
      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消費者若不願購買時要把握時效,最好以「
      存證信函」為之。
    二、購買瘦身美容產品,應視實際可使用量拆封,已拆封雖未使用之商品仍不得退費
      。本案因有標示內容之疑慮,以及消費者提供「過敏性皮膚炎」之診斷書,醫師
      囑言:「茲證明患者使用新品牌化妝品,導致皮膚引起紅、腫、癢」,業者才接
      受退讓。通常醫師所開具之診斷書,僅註明症狀、病名,不會具體敘述使用何種
      產品所引發,消費者難以據此求償。
    三、目前不論男性、女性之美容、保養、瘦身等產品琳琅滿目,以及業者高度的行銷
      技巧,以問卷、贈品、試用、試作、限時限量、特惠活動種種方式,消費者禁不
      住誘惑,瘦身美容消費糾紛案件接連不斷,消費者要冷靜思考,三思而行、不要
      輕信廣告、意志堅定、量力而為、詳閱產品標示、不要放棄契約審閱權、不要當
      場簽約、先簽約再付款,把握原則以免吃虧上當,並要求業者依照衛生署訂定之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及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簽訂契約
      ,藉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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