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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費糾紛仲裁案件,北院最新判例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01.06  天氣:  心情:
消費糾紛仲裁案件,北院最新判例。-『專櫃買到黑心貨 / 類固醇面膜傷臉 新光三越判賠84萬』**本文摘自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11/01/06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陳恩惠、鍾佳欣/綜合報導〕五年前在不少知名百貨公司皆設有專櫃的瑪迪芙保養品牌,號稱產地在澳洲,其實是台灣生產,且面膜等產品內違法摻有類固醇、抗生素。


前駐美舊金山代表處長廖**之妻洪**在新光三越百貨台北站前店購買使用後,造成臉部受重傷,終生無法化妝,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新光三越向販售面膜的瑪迪芙專櫃收取營業額四分之一佣金,卻未對產品把關,已有過失,判新光三越賠償洪女八十四萬餘元;仍可上訴。


新光三越表示,目前還未收到法院判決書,收到之後會盡快了解處理。


洪女昨受訪:「我再次呼籲,消費者一定要站出來,為自己爭權益,別以為百貨公司賣的就是品質優良好商品!」洪媛庭氣憤表示,五年前因信任百貨公司賣的是真正從澳洲進口的有機品牌面膜才購用,沒想到臉部膚質發生病變。


洪女說,百貨公司不應該縱容黑心面膜設櫃,對於所販售的商品,應該再三確認相關文件、證明是否為澳洲進口貨品才允許設櫃。洪媛庭原本求償一百六十餘萬,她表示,要考慮上訴。


法官認百貨業 不能只收租不把關


瑪迪芙公司負責人沈櫻鳳,已於去年四月遭台中高分院依違反藥事法等罪判刑三年,目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法官趙**指出,新光三越讓廠商利用新光三越的商譽販售「黑心商品」給顧客,自己抽兩成五佣金,卻認為此案是專櫃與消費者間的糾紛。趙子榮說:「百貨公司不能只當包租公,只收錢,卻不把關。」


原本新光三越只願賠五萬,「這對女性是一種侮辱。」法官判新光三越應賠償洪女懲罰性賠償十六萬餘、精神慰撫金五十餘萬及醫藥費十八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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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1-06 21:40
他, 44歲,花蓮縣,農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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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1-06 21:30
他, 61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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