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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費者購屋簽約 契約內容先看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01.11  天氣:  心情:
『消費者購屋簽約 契約內容先看清』**本文摘自自由新聞
更新日期:2011/01/10 04:11 〔自由時報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購屋原本是件歡喜的事情,但經常發生糾紛鬧的雙方不愉快,新竹縣政府消保官靳邦忠說,造成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隱瞞重要資訊,顯見資訊不透明、不周全是買賣房屋的罩門,建議消費者購屋簽約時,務必詳細釐清契約內容。


靳邦忠說,購屋者權益自保的第一步,就是善用契約審閱權,即消費者受到法律保障,有權利在不必繳交任何款項或承諾下,預售屋可審閱五天以上,中古屋、租屋也在三天以上。


而消費者購屋簽約時,務必詳細釐清契約內容,甚至包括銷售額的承諾、房子的品質保固等,均可載明在契約上,而購屋審閱權是保障消費者的重要一環,契約書一定要帶回家仔細審閱,避免誤簽致權利受損。


而另外常見的糾紛則是施工瑕疵,建商要負瑕疵擔保責任,不能以過保固期為由搪塞住戶,應負起全責進行修繕或補償,住戶若與建商協商和解不成,可拍照、錄影存證或尋求專業鑑定證明為建物瑕疵,提具體事證向法院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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