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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洪仲丘案~
作者: 翁阿home 日期: 2013.07.25  天氣:  心情:
(1)最近看到軍中洪仲丘案,覺得很難過~ 看到軍中辦案的作為,更是離譜!怎麼說呢? 看一看法條就知道了~ 

(2)http://www.6law.idv.tw/6law/law/%e9%99%b8%e6%b5%b7%e7%a9%ba%e8%bb%8d%e5%88%91%e6%b3%95.htm

(3)上述第2點為陸海空軍刑法全文!

(4)看看{{ 第29條(未盡維修義務罪):有維修軍用艦艇、航空器、戰車、砲車、裝甲車、武器、彈藥或(( 其他重要軍用設施 ))、物品職務之人,未盡維修義務,或(( 明知機件損壞匿不報告 )),致乘駕或使用人員陷於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 致前項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軍中的攝影機,何嚐不是(其他重要軍用設施),不然,攝影機壞了80分鐘,畫面黑了80分鐘,都沒人知道?? 萬一全旅上千名的弟兄,萬一都被水鬼給摸了,給殺了,都還不知道的話,那還得了~ 像旅長不是有說:不曉得攝影壞了?? 如果屬實的話,那戰情室所有的官兵.阿兵哥,是不是犯了第29條的(( 明知機件損壞隱匿不報告)),因而導致"洪仲丘"致死?看看29條的( 致前項人員於死者,處7年到無期徒刑),哇!那那天所有在戰情室的所有人員,統統完蛋了!最低消費7年以上,最高無期徒刑!除非這些人供出老大,轉污點證人,不然,這些人都凶多吉少了~ 

(5)再看看第44條(凌虐部屬罪):[[ 長官凌虐部屬者,((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上述44條,凌虐部屬者,致人"於死"者,最低消費為7年以上,最高為無期徒刑,換句話說:只要有參與犯意聯絡者,不論人數,不論階級,參與犯意聯絡凌虐者(俗稱共犯),統統是7年以上,最高到無期徒刑!因為人死了! 人死了最低消費額,就是7年以上!它沒有寫(減刑例外),換句話說:減完刑後,最低就是要7年以上!

(6)再看看第第45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45條,是2個不同犯罪行為的2個不同的獨立懲罰!我記得士官沒有禁閉處份,而被禁閉,他的長官們(有蓋章送他去禁閉的,統統算),不應懲罰而懲罰,統統3年以下或30萬以下罰金! 如果天氣太熱,紅旗而操課,或未依表操課,屬於後面這條"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1年以下,或10萬以下罰金!這2條(3年以下跟1年以下)是要獨立分開算的,一罪一罰.如果45條兩項都犯到,那就都要加在一起算~ 因為罪刑法定,2條都被定到了,2條都符合,那就2條罪都要加在一起!

(7)結論:陸海空軍刑法,只要有人死亡,所有相關人員只要有犯意聯絡,就是俗稱的共犯,最低消費,就(一定)是7年以上,到無期徒刑,關於陸海空軍刑法,寫到關於"人死亡"的罰責,{{ 最低消費,就"一定"是7年以上,到無期徒刑 }},看看第29條跟44條就一清二楚了~ 而且,這2條的條文,都沒有寫"7年以上,減刑例外",換句話說:減完刑之後,最低還是不能低於7年喔!只要有人被判罪,刑責低於7年,那法官就是違法亂判了,不是嗎? 因為陸海空軍刑法,沒有寫"減刑例外",那就是都沒有例外,一定要7年以上,到無期徒刑,皆無例外!因為法律沒有寫例外呀! 如果沒有人被定罪,那代表"兇手還一直逍遙法外",還沒被捉到,那就是檢調單位你們的不是了~ 那你們跟希臘被裁掉的40萬名無效率的公務人員,有何不同?  希臘只有1100萬人,我們是希臘人口的2倍,那我們不就要裁80萬人,才能跟希臘一樣,不是嗎? 國家會敗,就是有這些無效的軍職公務人員存在!領眾人財,盡做些傷天害理的事!

(8)或許也有人覺得:將洪仲丘虐殺致死的人,跟洪仲丘沒有長官部屬的關係~ 所以,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 既然如此,特別法條文不適用,那只剩普通法(刑法)適用了~ 下述第9點為"刑法"全文~

(9)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htm

(10)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士官沒有"禁閉"這項處罰,所以,洪仲丘被關禁閉,是屬於非法的被動用私刑,那就符合"私行拘禁",被非法的關在禁閉室(士官根本沒禁閉這條處份),被剝奪行動自由,猶如被動用私刑軟禁.虐殺,因而致死,所以,完全符法刑法302條的規定,一樣是(7年以上到無期徒刑),而且,法條好像也沒有寫減刑例外,所以,最低消費就是7年以上到無期徒刑,由於是刑法,所以,管轄權在一般法院,而非軍事法院!

(11)洪仲丘案,也符合另一條,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教唆殺人者,也是共犯之一~ 既然法律叫罪刑法定,就是你符合幾條刑法規定,符合幾條,就罰幾條,就一罪一罰,刑責統統加上去呀~ 為什麼要一條一條罪責加上去,因為時間點不一樣~ 不同時間點,犯的不同犯罪行為,當然統統要加上去呀~ 就跟性侵10次,跟一次,難道性侵10次,要算1次嗎? 你跟老闆吃 不同時間點的10頓排骨飯,難道老闆只收你一頓的錢嗎?

(12)所以,一般法院的檢調單位,就可以調查看看,看是否有教唆虐殺的主謀或同黨,或是殺人罪的主謀或共犯? 就可以一起偵辦了~ 刑法好像沒有寫"軍人"不適用,或不能查,或某地點不能查? 或某證據不能搜索或不能調查吧? 刑法好像沒有寫厚? 那代表統統可以查,證人統統可以調,證據統統可以搜索及查扣,再辦不好,就是檢調問題了~ 好像只有說:特別法(陸海空軍刑法)優於普通法(刑法)吧~ 那代表犯罪者都適用普通法及特別法,只是特別法優先而已~ 而且,法律好像也沒有說一般法院或一般檢調單位,不能查軍人或借調傳訊軍人吧? 那答案就很明顯了~ 代表一般法院或檢調單位,完全可以介入調查,而且,法律的所有條文,也不保護非法的,所以,只要是(非法的行為,就不受法律所保護),所以,那些用"保密"...等等,作遮羞布的,如果事後被查出來,背後有犯罪行為,那那些人,又多一條罪要加上去:叫做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只要(( 人死了 )),還是一樣可以辦,一樣是7年以上到無期徒刑,如果是普通殺人罪,那就10年以上到死刑~ 只是管轄權由軍事法院,變成一般法院而已,不是嗎?

*** (13)要真相會很難嗎? 只要檢調單位將所有全部的關係人,統統一次拘提到案,把每一個人統統隔離,每個人一間獨立的房,每一個人都不能見面,都不能交談~ 叫每一個關係人,自己一個人在一間房間,將自己當時所有看到的情況,自己一個人統統把它演出來,演出自己當時在做什麼行為? 旁邊的人,有誰?什麼時間點?自己和別人在說什麼話? 做什麼事? 叫自己一個人統統演出來,將每一段,每一個人統統演出來,統統用錄影機錄下來~ 統統將每一個人都錄好後,再一起放他們走~ 然後看影片,交叉比對,就知道誰在說謊? 誰沒在說謊了? 不是嗎? 要真相要多久? 看要不要做而已,一天就可以搞定,一天就可以知道真相了~ 如果他們講的(都是真實的,版本只有一個,如果有人說謊,版本也才只有2個),才2個而已,要分辨2個版本,哪一個才是真的? 很難嗎? 又不是10個版本,會很難嗎? 隨便閉著眼睛選,猜對真相的機率,隨便也二分之一! 連小學生都會的呀~ 如果連2個版本,都不會分辨真假? 那花點錢,每個人給500元,隨便去路上找100個路人,讓這100個路上的陌生人看影片,看完之後,讓這100個人投票表決,哪一個版本在說真話?哪一個版本在說假話?眾數法則,答案就出來了~說謊的人,判偽證罪,7年以下有期徒刑,看主刑判幾年?偽證罪視同共犯(包庇罪犯),所以,主刑判幾年? 共犯的偽證罪,就判幾年? 只是天花板是7年,地板是1年而己,很難嗎? 連小學生都知道的事,這很難嗎?

*** (14)這樣要花多少錢? 多少時間搞定? 500元x100人,等於5萬元~ 不然,你看,國家養了公務人員一個月7萬元,如果辦案人員,有20個人,一個月還辦不出來,國家損失多少錢? 7萬元x20個人,等於140萬元,2個月辦不出來,國家等於浪費了140萬x2個月,等於280萬元的人民血汗納稅錢,如果拖一年還辦不出來? 那國家浪費多少錢? 1680萬元!
只要5萬元一天就可以搞定的事,拖了快一個月了,浪費了140萬元,還辦不出來?? 真是夠了~真是一堆無效的公務人員,浪費了一大堆人民的血汗錢,這種單位,早該廢掉了~ 不是嗎? 還浪費國家的米,不是嗎?

*** (15)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htm#a164

*** (16)上述第15點為中華民國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上述這條165條,好像沒有說:檢調單位例外厚? 換句話說:如果檢調單位滅證,一樣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依據各各不同的時間點,一次一罪一罰,而且好像是公訴罪厚?

*** (17)上述第15點為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第31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換句話說:只要2個人以上,有(共同實行.或教唆,或幫助)完成犯行,3個之一,只要達成其中一個要件,就算是"正犯或共犯"了~ 一個(( 被綁架的人,如果被蓄意殺死,或被蓄意虐殺 )),需要哪些完成的步驟行為?? 第一:被非法囚禁,第二:被惡操.被惡整,第三:最後結果一定是死亡! 請問前面3點,洪仲丘哪一點不符合?? 士官沒有禁閉這個行為,被非法禁閉,不是嗎? 被惡整也有,最後也死亡!!

*** (18)犯意聯絡,犯行(分擔)~ 意念人無法猜測,犯意聯絡,當然也無法猜測,又不是神,所以,只能從客觀立場去看有沒有(( 行為分擔 ))? 如果有,那就符合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的要件了,稱為"正犯",不是嗎? 就像4個人的大隊接力賽一樣,有第一棒,有第2棒,有第3棒,有第4棒,棒子才能交到終點,如果少了第2棒,棒子就不能交到終點了~這就是行為分擔呀!另外,如果有人說:我不知道殺人有罪,難道我殺人就真沒罪嗎? 有沒有"主觀犯意",不是從人的意念下手(你又不是神,怎麼知道人在想什麼?難道小偷會自己承認偷東西嗎? ),當然從(客觀行為)去看呀~ 難道小偷去商店偷東西,結果被捉到就說:東西又沒多少錢,我只是借來看看,順便帶出去而已~ 難道警察你也相信小偷講的鬼話嗎?? 另外,如果殺人的人,將兇刀拿去焚化爐燒掉,難道殺人的人,就沒殺人了嗎? 就不用判罪了嗎? 有人看見車子撞死人,就算沒有行車紀錄器(證物),難道人就不算證據嗎? 當然可以呀~如果一個人,跑去殺人.搶劫.放火,只有搶劫被判刑,代表什麼?代表其他的行為沒被捉到,其他行為還在逍遙法外,可以追加起訴~ 如果軍檢沒查到的,剩下沒被起訴的罪名,當然,一般法院就可以去按鈴申告,追加起訴呀~ 畢竟一罪一罰,每一罪皆獨立,皆可審查,皆可獨立被判刑!沒被起訴到的,就是新事實,新證據呀,不是嗎?

*** (19)有沒有殺人,在於事實真相是什麼? 這才是(唯一)的標準,也是判案的唯一標準,證物.證人都只是輔助的工具而已,輔助幫你查明事實真相的(工具或方法)而已,事實真相才是唯一的標準~ 有了證人.證物,如果判出來的結果,還與事實真相不符,那證人.證物形同廢物,就像投籃球一樣,姿勢100,得分0,有個屁用?? 如果罵人與事實不符,而且散布毀損他人名譽,叫毀謗,如果辦案與事實不符,傷害到被告人的權益,叫什麼? 叫"吃案"? 還是叫"捏造事實"?捏造事實,該被判什麼罪呀?捏造事實真相,判出來的結果,叫什麼?叫違法亂判~ 因為你昧於事實,違背事實,與事實不符~ 如果一個國家很多這種的公務人員,那這個國家的考試制度就很有問題了,怎麼儘錄取這些人? 這種考試制度,早該廢掉了,留著就是害國害民害眾人,誰留這種制度愈久,那當初的始作甬者果報就愈嚴重,在位者不改,果報更甚於始作甬者~ 地獄果報應該閃不掉了吧? 因為人家害一人,你害眾人呀~ 當然是害眾人的罪比較重,下地獄呀,不是嗎? 因為害一人算一罪算一果報~ 現在好像都"現世報"比較多厚?

*** (20)如果軍中戰情室的監視器,動不動就會突然變黑或不見~ 那軍中的所有監視器,就要統統拆下來了~ 因為沒發揮到用途呀~ 如果你買車,等到要用的時候,結果車不能跑,那你買它幹嘛? 嫌錢多嗎? 如果一般人家裡,有這種品牌.或這家監視器的,我看,也統統不敢買了~ 萬一買來拍小偷,小偷萬一來了,監視器又突然變黑.或影相又變不見,又沒拍到,那你買它來幹嘛? 嫌錢多沒地方花嗎?

*** (21)或許有人覺得:監視器錄影在硬碟的資料,被覆蓋.被造假,回復不了了? 那可不一定~ 將"原始硬碟",丟給美國專業處理的人去處理,搞不好,真相就真的回來了?!如果檢調單位偽造事實,或捏造事實,不曉得該被判什麼罪喔? 沒有什麼叫做"不得再議"的? 只要有新事實,新證據,都嘛可以再議,誰說不行? 沒被起訴.或沒被查到的,就是"新事實,新證據"~ "新事實,新證據",當然可以再議呀~ 法律規定的很清楚呀~ 別把人民當白癡耍喔!另外,如果檢調單位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那檢調單位是不是也犯了刑法165條的(湮滅刑事證據罪)?? 那一些媒體上看到的新事實,新證據,如果是檢調單位早已知道的證據,而沒有寫在起訴書上,不等同也犯了"湮滅刑事證據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他隱匿關係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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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22)(( 憲法第9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上述說的很清楚,主要的主體,在講的就是"人民",主體並不是以現役軍人為主,要認清"憲法真正真實的意義(依了義,不依不了義)",而非文字遊戲,有些人就喜歡亂玩文字遊戲,惡搞憲法法條,就像假設憲法明明說:3+5,等於8.就有人硬要惡搞,說什麼8,就一定是3+5,一定是嗎? 錯~ 8有可能是2+6,也有可能1+7,也有可能是0+8,也有可能是-1+9,......等等一大堆呀~ 正向過去的道理,不代表反向回來就一定是呀~ 就像憲法第9條一樣,人家明明跟你講:是正向過去,你非要反向回來也是,哪有是? 3+5,等於8,難道8就一定是3+5嗎? 8不能是2+6嗎? 憲法講白的,主體就是人民,心不正,玩文字,騙自已,玩到最後是,自己變成掩耳盜鈴,連自己都搞不清楚什麼是真的?什麼是假的了? 你不知道什麼是真的?人民卻是看得一清二楚呀~ 真是可悲呀~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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