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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今日重要財經法律新聞-4***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01.11  天氣:  心情:
今日重要財經法律新聞-4***『影響消費者權益? 挨告銀行:有誤解』**本文摘自聯合新聞網

【聯合晚報╱記者曾桂香、仝澤蓉、楊美玲/台北報導】 2011.01.11 05:21 pm


消基會點名6家銀行逕自在定型化契約擴充房貸擔保範圍,影響消費者權益,國泰世華、華泰銀行、京城銀行今日澄清,強調消費者進行房貸契約時有選擇權。渣打及台灣中小企銀則說要等看到提告資料後再說。

國泰世華銀行表示,消基會取得的資料從網路上擷取,實務上銀行對消費者提供的是非定型化契約,消費者可自行勾選。京城銀行則表示,這中間有誤解,很多房貸戶在與簽署與銀行貸款契約時,是可以有選擇的,當然可以用普通抵押權的方式,一筆對一筆(指房屋抵押),不必擴及其他債權債務;同時在消費者辦理房屋貸款時,會要求消費者簽收審閱,以各種不同方式提供並且保護消費者權益。

華泰銀行表示,消費者在辦理房貸時,同時也會填一份其他約定合約書和申請書,文件中就會詳載「擔保普通抵押權」或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消費者可以自行選擇決定其所要的定型化契約擴充房貸擔保範圍,銀行並未強制要求。

國泰世華銀行表示,消基會所提民法第861條屬於普通抵押權範圍,並非全部抵押權的範圍,有關票據、墊款、保證、信用卡等部分,是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部分,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兩者各有優缺點,不應該以以偏概全。至於房貸內容是否太超過,國泰世華表示端視該等房貸屬於何種性質,縱使消費者選擇最高限額抵押權,這種約定屬於個別商議內容,國泰世華會與消費者就此擔保範圍另外訂立書面約定,並非以現行房屋貸款契約內容為依據。

渣打銀行、台灣企銀表示,尚未看到消基會的任何資料,所以不方便做回應,但將會深入去了解。

【2011/01/11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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