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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01.11  天氣:  心情:
本日重要財經法律新聞6***『閱報秘書/房貸抵押權有兩種』**本文摘自聯合新聞網

【聯合晚報╱記者仝澤蓉/台北報導】 2011.01.11 05:21 pm


消基會點名6家銀行逕行擴充房貸定型化契約內容擔保範圍,金管會銀行局官員表示,辦理房貸如果是普通抵押權,不能擴及其他債務,但若消費者選擇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然可以擴及其他債務,但是銀行必須在契約中清楚揭露說明。

銀行局官員表示,一般來說房貸有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兩種,消費者辦理房貸時必須自行勾選要選擇哪一種貸款方式。普通抵押權情況比較單純,例如價值1000萬元的房子貸款600萬元,足額擔保的情況下,銀行不可以要求有連帶保證人,也不能擴及其他債務範圍。

但如果1000萬元的房子貸款800萬元,設定抵押權為1000萬元時,就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部分。雖然公平會認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包括現在及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但是銀行必須在契約中清楚揭露,例如以紅字或粗體黑字標示明白,並充分向消費者說明。

銀行局官員表示,銀行應該清楚告知消費者本次房貸的擔保範圍有哪些項目,可能擴及到哪些銀行往來債務,例如可能及於信用卡、消費性貸款等,但一般銀行可能在揭露或說明的部分不夠詳盡,這也是消基會最在意的部分。

【記者張博亭/台北報導】

公平會副主委施惠芬今表示,公平會在處理因應銀行定型化契約這件事,就是要求銀行揭露擔保債權的範圍,至於很多細節部分,是要由金管會監督。金管會規範銀行可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而金融業界在辦理房貸時,公平會則要求銀行要載明擔保的債權範圍,強調資訊揭露的部分必須清楚,且須用粗體黑字書寫,讓消費者清楚明瞭。

【2011/01/11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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