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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對死刑與廢死爭議的淺見
作者: 緣與福 日期: 2015.06.06  天氣:  心情:
台北市發生國小女童割喉案,死刑議題最近吵得沸沸揚揚,有人問我,我支持廢死嗎?

長遠來說,誰都不能決定別人的生死,這是基於對生命的尊重,不論是人民還是政府
但現階段,人民與政府對於確實還沒有能力做到尊重生命之事,
明定死刑也確實能發生一些抑制犯罪的效果。
但最終我們還是需要透過教育,讓所有國民都能做到尊重自己與別人的生命。
因為我們的教育的普及率已經達到100%,
如何讓國民做到尊重自己與別人的生命,還有賴政府與相關教育部門的努力

監所、法院,是對犯罪者的處罰裁決機關,犯何種罪,罪證確鑿就應該接受何種處罰
監所與法院並無能力擔任教化機構,對於輕罪足以彌補受害者損失之犯罪,或許尚有導正的功能,
但對於泯滅人性故意傷害他人,甚至於致人於死者,既然沒有人性,就已無法教化的可能
所以法官不適合再以能施以教化、有教化的可能而讓罪犯有與世人接觸的機會,
因為我們並沒有足以教化泯滅人性禽獸的機關,能教化也不會犯傷害人的罪。

死刑看起來似乎是確實是目前需要的手段,能達到喝止泯滅人性的重大犯罪的發生
但相對的,當政府覺得"判死、執行死刑"用權力去剝奪別人的生死,可以解決事情的時候
同時,也在教育我們的國民,殺人也可以解決事情,上行下效,就是惡性循環。
且法官在判決的過程中,是否可能因為輿論、壓力、搶功、不嚴謹、有利被告的證據未被發現....等等而誤判
當死刑判決確定並執行後,便又造成另一個不可回復的傷害

那有沒有甚麼樣的方法,可以同時解決喝止犯罪與教化人民呢?
修改"死刑"成"永久隔絕",或許是可以考慮的方法。
其實,死刑是永久隔絕的方法之一,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也是永久隔絕的方法之一

死刑與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差別在,
一顆子彈、一個致死的方法,在即短時間便讓死刑犯永久與世隔絕,
但死刑的執行卻是也讓犯罪者最容易解脫的方式,且誰來賠償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損害呢,

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仍是永久與世隔絕的作法,卻會產生長期相當多的費用與困擾,
但卻可能讓有爭議不可回復的冤死,還有轉圜的機會,也讓受害者有獲得補償的機會

或許法院仍有權力以既有的證據力,判決罪犯是否"永久與世隔絕"
至於是以死刑方式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痛苦地活著不一定是禽獸最想要的,可以由犯罪者自己決定,給罪犯最後的人權,
生死由自己決定,而非由法官或別人決定,政府也不必背著違背人權公約的罵名,也做了尊重生命的示範。
除非罪犯有堅強的意志(受冤枉)或監獄太好過,否則無自由毋寧死,求死容易求生難,

但選擇終身監禁永遠不得假釋,就必須剝奪其自由且僅提供基本的生活條件,
並依其能力安排其仍維持與世隔絕的工作,
其工作收入,則用來維持其終身監禁的費用與補償受害人,而非增加社會的成本與負擔。
萬一若真為冤案,無罪獲釋時,還有機會融入社會求生存
若在監獄中再犯傷害或致人於死罪,則表示已無其他可收容之處,
也表示其放棄生存權,則應立即處以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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