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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就業服務法!!
作者: 外仲李Cady 日期: 2013.03.29  天氣:  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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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帶莉莉去給永和一個雇主看.

看她們雙方是否有意願當雇主和監護工

但雇主說:要在他家先幫忙1-2天.可以的話直接留下來

Cady: 這樣不行阿!可以先談談,等函4/8正式下來再送過去!

不然如果被檢舉.雇主非法使用,會被罰 NT$15-75萬

雇主:被檢舉!?怎會!?除非妳去檢舉!!

Cady聽了很驚訝(很不爽):我怎會去檢舉!?

我只是跟妳說.等妳函4/8下來,

我4/8再把人送過去!!那樣才合法!!


後來莉莉說:要我再幫她找新雇主

所以我就打手機跟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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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3-30 19:08
他, 49歲,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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