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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的追訴期??
作者: 翁阿home 日期: 2013.10.05  天氣:  心情:
(1)或許有人認為一大堆政府弊案的錢,都追不回來了,都超過追訴期了,真是如此嗎? 看看如下就知道了~ 呵呵.....

(2)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htm 左述為刑法全文網址!

(3)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意思是"事實只有一種,依實際犯罪的行為,而犯的本刑",而非法院"起訴",或"定罪"的本刑!)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 有繼續之狀態 ))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4)像政府一大堆的弊案犯罪所得,錢是不是都沒有全部追回?? 如果是的話,那代表依舊有人繼續"隱匿犯罪所得",那犯罪所得的"隱匿行為"依舊繼續運作中?? 那犯罪行為(隱匿犯罪所得)尚未終了,"隱匿犯罪所得"行為,尚在"持續運作中",如何開始計算"追訴期"呢?? 追訴期的起算,不是要等犯罪行為終了之日(錢統統找回來之後,才開始起算的),不是嗎? 如果現在還是犯罪進行中(隱匿犯罪所得行為,持續運作中),當然就沒有所謂"追訴期失效"的問題呀,因為根本都"還沒有開始計算",不是嗎? 法律條文寫的超清楚的,不是嗎? 呵呵.....

**(5)有人說:洩密罪,或非法監聽罪,或教唆洩密罪...等等,好像都是公訴罪厚? 好像都是一罪一罰厚? 好像都不能私了厚? 法律條文裡,好像沒有寫:非主觀犯意者例外! 好像沒有寫厚? 那....就是統統都沒有例外了,不是嗎? 呵呵.....

**(6)像法律是屬於"行為法(罪行法定)",你只要有"行為",構成法律的構成要件,罪就成立了~ "主觀犯意"是屬於"心理",而非行為本身,所以,主觀犯意基本上,不列入法律量刑的考量範圍~ 但有一種行為,情況非常特别,因為此種行為很特别,不得已給他一個名詞,叫"沒有主觀犯意",但基本上,還是從"行為"去論罪,像甲君大力推乙君,乙君被推後,因為力量太大,一直往後退,屁股退到撞到在窗口抽煙的丙君,而丙君正在欣賞外面的月亮,沒注意到裡面,乙君撞到丙君後,丙君就從樓上的窗戶摔下去死了~ 這時甲君犯罪很明顯有罪,但乙君屬於被動的行為,被推而瞬間撞到丙君,此瞬間,稱"乙君"為"無主觀犯意",因為乙君被甲君推的當下,來不及反應,"腦海裡一片空白",腦海裡沒有任何的影相出現,這種(瞬間的行為),稱作"無主觀的犯意",依舊是以"行為的本身"去論罪的,但這種行為是不得已的,故給一個名詞叫"無主觀犯意",而不是"搶劫.殺人.貪污.違法監聽.洩密罪..等",都可以拿來當脫罪的"遮羞布"的~

**(7)你用筆,數字來寫1.2.3.4.5之前,腦海裡是不是會出現1.2.3.4.5的影相,然後才能寫出來? 凡是腦海裡會出現影相的,統統不能叫做"非主觀犯意","非主觀犯意"一定是"腦海裡沒有任何影相",才能叫"非主觀犯意"~我打電話給人,是不是腦海會先出現電話號碼,然後才能撥出電話號碼? 此時,腦海裡有"電話號碼影相",就不能稱為"非主觀犯意",我叫"某人的名字"之前,腦海裡一定要有某人的名字,出現在腦海裡,然後才能說出口,此時,腦海裡有影相,所以,也不能叫"非主觀犯意"~

**(8)"非主觀犯意"就是腦海裡沒有任何的影相出現,才能稱做"非主觀犯意"~ 像違法監聽.洩密罪.教唆洩密罪...等等,你都把人叫來了,名字都能說的出口了,電話都撥出去了,你還會說話了,怎麼會"無主觀犯意"? 名字說出口前,名字影相是不是先浮在腦海裡? 電話撥出去前,電話號碼影相是不是先浮在腦海裡? 你要跟人講事情,要不要先想什麼事情? 想就是腦海裡有影相呀,怎麼會是"無影相(非主觀犯意)呢"~ 别把人民都當白癡耍,好嗎? 若有人再用公務員職權(像不依法律,亂寫起訴書,或亂寫不起訴書..等,替犯罪者掩護.脫罪,小心自已也變成共犯一族喔!!而且,是一罪一罰喔! 而且是新事實.新證據? 呵呵... 共犯者,就是主犯被判多少年,共犯也要被判多少年~ 要小心喔!! 呵呵..... (小弟供出老大,轉污點證人),好像是一個蠻不錯的方法,有其罪名,無其罪刑~ 但如果你本身是老大,那就沒辦法了~~ 呵呵....

**(9)像如果甲君是公務員,甲君都把公款,花在私用方面,可是,甲君騙人都花在公款上面~ 因為甲君騙人,所以,甲君當下被判沒罪~ 可是,萬一甲君事後查到有公款,被證明花在私用方面,依據法律判罪,是依"事實行為"而作為論斷的唯一準則,而事實行為永遠只有一個,此時,要依據新事實(也就是事後,被證明花在私用方面的行為是"屬實"的),那這部份就成為新證據,可以推翻原先的判決(原先捏造的假事實),永遠要以"事實"作為唯一的論罪準則!! 這也是有些冤獄,最後會被平反的原因之一!! 當然,當初造成冤獄的犯罪集團始作俑者,也要受到該有的刑法審判! 這才是真正的公平正義! 呵呵.....

**(10)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民事沒有豁免?),依據事實,這應該叫做"總統延緩起訴權",延緩起訴代表你檢調單位周遭的證據,你還是要照查,不能放水,只是最後寫起訴書時,總統可以延緩起訴而已,沒代表檢調單位,有些東西你可以不用查,或放水喔!而且,只有總統有延緩起訴而已,其他人沒有呀~ 如果總統被罷免,是不是總統當下就沒有"保護傘"了? 當下就要被捉去關了? 呵呵....我不知道ㄟ! 呵呵....

**(11)如何看一個人20年內的官運? 有人說:台灣2300萬人,國民黨黨員(約150萬),佔不到台灣人口的10%,民進黨黨員(約50萬),佔不到台灣人民的5%,那剩下的85%(100%減去10%,再減去5%)台灣人口,有沒有可能選出一位陌生的路人甲來當總統?? 20年內可以選出5位總統(如果每任4年的話),如果陌生的路人甲當總統,你覺得會選誰? 當他的3500位可指派的官員職位之一?? 應該是(( 物以類聚 ))的人吧? 呵呵....所以,20年內的5位總統,有可能是2300多萬的任何其中1位人民,如果路人甲來當總統,心是正的,有可能找一位"心不正"的人來當官員嗎? 或重蹈林x世的後塵嗎? 應該不會吧? 那一大堆替馬x九辯護的人,其心正嗎? 如果不正的話,那這些民意代表,或現任官員,如果20年內,有心正的陌生人,來當選了總統,會選這些人來當官嗎? 應該不會吧? 那是不是代表這些"心不正"的人,往後20年內的官運,也完了? 因為大家都可以在電視上,看到他們的表現,這些人心底到底正不正,看電視大家心裡就有底了,而且,未來的總統心裡也有底了? 呵呵....我不知道ㄟ!如果20年內,有5任"心正"的人來當總統,"心不正"的人,就比較不能當到官? 是因為他們不是"物以類聚"? 心不夠正而不能當官(因為95分專業能力的人,心不正會變成負的95分?)? 反之,心正的人,都可能當得到官? 呵呵.....或許吧? 如是因,如是果~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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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 過而能改,善莫大焉,財去人安樂,過而不改,惡果樹愈養愈大,一發不可收拾!

右述為憲法全文 ( http://www.6law.idv.tw/6law/law/憲法.htm )


**(12)中華民國刑法(( 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 127條: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人說:什麼叫刑法125條的“明知”? 就是明明知道那個人,符合法律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卻不起訴他,或不判他刑,或是明知有罪證據在哪,卻不去查它,因為不去查它,而讓犯罪者脫罪,也是一樣,要處1﹣7年有期徒期~ 什麼叫刑法127條的“違法執行”? 就是(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當有人一年賺不到8000元,而公務員卻要他繳一年8000多元的健保費時,而不繳健保費,要用罰則處罰他,或移送法辦,此時,所有處罰他,或移送法辦經手.只要有蓋到章的公務人員們,統統都叫“違法執行”,都要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這些公務人員,統統違背了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生存權,任何法律(健保法..。等)牴觸憲法,統統無效,人一年才賺不到8000元,你卻叫他統統拿來繳健保費,或因不繳而給予的任何處罰,統統叫刑法127條的“違法執行”,你叫他這一年吃什麼?吃屎嗎? 你公務人員明顯要人家活活餓死,公務人員明顯違背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生存權,所以,要處“刑法第127條的因“違法(指憲法)”執行,而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是像公務人員民意代表甲君,明明知道月薪只有10萬元,但卻每個月可以存15萬元(吃.住都不用花錢?不用繳稅?),甲君辯稱錢來自於選舉的選民捐獻的,但檢調單位卻不去查這些捐獻的錢,是否有登記為政治獻金?沒登記的叫貪污?每個人政治獻金最多只能10萬元?超過也叫”貪污“?如果這些,檢調單位都不去查,而讓這個甲君不受法律追訴而脫罪,那檢調單位這些公務人員,就犯了刑法125條的明知有證據,卻不去查,使犯罪者不受法律追訴或處罰,檢調單位的公務人員們,要處1﹣7年有期徒刑!而且好像是公訴罪厚?? 好像一罪一罰厚? 呵呵... 或是像殺人一定有罪,目擊者看到了,檢調單位卻叫目擊者不能說,不能作證,檢調單位的公務人員,也是一樣要被判1﹣7年有期徒刑!

***(13)將集會遊行的人民,給予處罰,公務人員,同樣犯了刑法127條的“違法執行”,違背憲法第14條的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而執行處罰有集會.結社憲法保障的人民,該公務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憲法第14條講: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集會遊行法因違背憲法第14條而失效(憲法第171條寫的清清楚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然後公務員又違背憲法第14條,去執行“處罰人民集會遊行,這就是標準的”刑法127條的違法執行“,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好像是公訴罪厚?好像是一罪一罰厚? 呵呵... 或許有人覺得:我都聽總統的話呀~ 即使如此,但總統發佈的,才叫“命令”,命令位階小於法律,法律位階小於憲法,命令牴觸憲法,當然叫做“無效的命令(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一大堆公務人員如果會犯到此條,真不曉得公務人員考試在考什麼?? 連最基本的判斷能力都沒有的話,不止當公務人員沒資格,就連當一般公民也都沒資格,因為他們連基本的有沒有違法,都判斷不出來~ 而且,法律與憲法,黑紙白字都講得清清楚楚~


公務員要小心別犯到上述2條喔! 呵呵...

如果有一天,特偵組的檢察總長,是全民一起選出來的,而且,是每年選一次,連選得連任6次! 那我想:司法就有救了~

如果有一天,總統是每年選1次,連選得連任6次 ,我想:台灣就有救了,而且,經濟就會突飛猛進~

如果有一天,立法院院長,可以掌握所有立法議題,權力大於所有立法委員,也是全民一起選出來,而且,每年選1次,連選得連任6次,那我想:台灣的立法很快就會跟上世界潮流的脈動~

上述3小點,選舉皆不得設立“要繳多少保證金”,繳多少保證金是罪惡的來源,是貪污的來源,選舉是為國舉才,為何要花到人民的荷包錢?還是菜蟲吃菜菜下死?上台了要貪污,所以,才有錢還先前向人家借的保證金? 如果沒有了私心,那上述3小點一完成,台灣人民經濟就會跑步向前衝~ 如果有私心,那有私心的人,惡果報現世也是會遇得到的~~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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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别再以"公共利益",當成違法監聽的遮羞布了~ 在你還沒監聽到"違法"事項時,你已經把"眾人民的公共利益--隱私"都給侵害光了(憲法所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 如果有一國家,把"濫權監聽"當成是"合法"的~ 那代表什麼?? 代表世界上接近200個國家,都可以監聽你們的國家,耳朵上的叫"監聽",文字上的叫"駭客監看"? 哪天你們國家選舉的時候,接近200個國家,如果把你們國家政治人物的醜聞,或是明星的隱私,都當作可以"合法監聽"來的,來左右你們國家的選舉政局,或影響明星的生活時,屆時,你也搞不清楚是200個國家,哪個國家做的時候,你到時候,還會覺得"監聽人民"是合法的? 是可以被允許的嗎? 如果你承認"監聽人民隱私"是合法的,那代表世界上别的200個國家,監聽你們,也是合法的,不是嗎? 既然是合法的,哪天有錢人的隱私被揭穿,被恐嚇,他應該也沒"申訴"管道吧? 因為"監聽的資料"都是合法得來的,不是嗎?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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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台灣法官應該多看看美國的案例,對於這種案件,都怎麼判? 法官也是要背因果的,每一次重大的審判決定,就是一次重大的因果~ 而且是一案一因果~ 如果每一次判得公正,就有每一次的福報出現,判案如果常常判得不公正,那背的因果,就跟加害人的共犯是一樣的因果~ 長期累積下來,法官背的因果也是很恐怖的~ 所以,才有人說:如果你的心不正,最好不要當法官,因為這種錢,賺到的是"個人的加速造業--折福"~ 福報盡了.祿盡了,人就亡了~ 常常以被害人的立場來想,假設你自己是被害人,能常常如是想,就不容易判錯案了~

(16)在人世間,你審判人,如果判的不公正,到了陰間,就等得被人審判了,有眾多的被害人,會一起向你索討公道回來的~ 如是因,如是果~ 就連佛的神通第一的大弟子,遇到了向他索討因果的眾人,向他丢石頭,竟然神通也當下無效,證明,連"神通"都敵不過"因果(欠錢還錢,欠命還命)"的鐵律~ 要注意喔!!!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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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有人說:如果總統利用私黨黨主席的身份,祭出開除黨員身份的方式,對於倒閣案,讓立法院的立法委員們,無法行使立法委員的"自由投票意志",是屬於公開恐嚇,及公開藉著(黨主席)權勢,脅迫立法委員,讓他們作出"違反自由投票意志",是屬於明顯的違法?? 而且,是屬於一人一罪一罰? 也是公訴罪? 呵呵.....我不知道ㄟ!! 或許吧? 如果上述屬實的話,那公訴罪,檢察官如果不起訴,那就對不起人民繳給你薪水的血汗納稅錢了~ 呵呵..... 或許有人覺得:總統不能起訴呀~ 不是不能起訴,而是要在起訴書上,"載明總統要起訴",但受限於總統有刑事豁免權,所以,等總統卸任後,再行起訴~

(18)好像刑法有一條:{{ 刑法第142條(妨害投票自由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私黨黨主席如果祭出黨紀,來脅迫立法委員們的自由行使"倒閣權",是不是也算"犯了妨害投票自由罪"呀?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這是罪刑法定? 只要"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行為要件,"犯罪"就自動成立? 好像是公訴罪厚? 好像一人一罪一罰厚? 或許吧? 呵呵...

(19)像中油台電..等國營事業,如果對外簽約,浮濫預算,或明知這口油井,本來不具有開採的經濟價值,而胡亂開採,或為了自私自利賺錢,胡亂消化政府預算,而把錢亂花~ 好像 (( 刑法第114條: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國營事業的所有公務人員,何嚐不是受政府的委任,而成為公務人員的,處理"簽約"對不同國家.外國政府的事務,而把本來不會賺錢的(為了胡亂消化政府預算),或東西買貴了,而來簽約,這明顯是"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就是讓中華民國(因簽約而受到損害),這種的公務人員,要被判"7年-無期徒刑",而(( 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那檢調人員,如果明知有這種事的發生,故意不起訴,好像也犯了125條的"1-7年有期徒刑厚? 好像是喔~ 呵呵.....

(20)像台灣一大堆油品不及格或食品,胡亂添加工業用的東西,好像刑法有寫,(( 刑法第191條之1: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胡亂添加工業用的東西或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在食品上,好像要被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厚? 而且是一人一罪一罰? 公訴罪? 一個人一個行為買一罐一張發票,就算一次?去國稅局查一下,總共賣了幾張發票,就知道犯了"幾次"的罪?? 一人一次一罪一罰,不是嗎? 幫著賣的賣場,也算共犯犯罪? 就像之前的毒蠻牛一樣? 呵呵...或許吧? 有害的東西,像一個飲料,我如果滴了一滴"砒霜(有毒物質)",你還在幫加害者算什麼成本? 就整罐統統有毒,統統都不能喝呀~ 還算什麼毒物成本? 算罰金,難道你還算99%沒毒,1%有毒嗎? 這種公務員怎麼考的? 當然是毒物整個所有的營業額,統統都是非法的呀~ 我看,如果這種公務員還存在,那這種考試制度應徵出來的公務人員,統統都有問題,統統都要廢掉,都要重考~不然,危害國家.人民至深~ 不是嗎?

(21)另外,判刑與罰金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懲罰,要各自分開計算~ (( 刑法第58條:科罰金時,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意思就是如果他犯罪營業所得每年有15億元,你就不能以罰則2500萬作為上限,應該要以每年的營業額,作為犯罪所得收入,因為他販賣的都是有添加工業用的有害人體物質,不是嗎? 如果他營業有10年,每年15億元,就要以15億x10年,總共150億元,來作為罰金的"計算基準點",而非罰則上限2500萬,法律黑紙白字寫的很清楚,不是嗎? 呵呵.... 另外,(( 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思是犯罪事件發生後,人還沒脫逃,但公務人員或檢調人員,等到人脫產或落跑了,才去捉人,那相關的公務人員或檢調人員,就要被判(1~7年)有期徒刑?? 或許吧? 呵呵....

(22)像台灣不是有一大堆的"派遣公司或派遣工"?? 好像勞基法有規定,(( 勞基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意思是人家的工作,你中間不能再賺一手啦~ 派遣公司或派遣工,就是中間給人家賺一手,不是嗎? 如果不相信的話,把派遣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證拿出來看看,看看派遣公司所承攬的業務,是不是跟營利事業登記證上面所列的營業項目相符合,就知道答案了~ 我就不相信,有人的營利事業登記證上面,寫的是把人家的工作,中間賺一手的??如果不符合,那報稅怎麼報的? 有沒有意圖使稅務人員(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或偽造文書? 或逃漏稅? 如果是上市公司,有沒有"背信(違背跟股東之間的誠信原則)"的問題? 或違反勞基法每天工作8小時--朝九晚五(含休息.吃飯),每個月加班上限為45個小時? 或加班費不給錢? 前1-2個小時加班有沒有給1.33倍薪水.3~4小時加班為1.66倍?算下來,平均每小時有沒有低於最低薪資? ...等等,政府公務人員帶頭違法? 這好像是一罪一罰厚? 公訴罪? 呵呵.....或許吧? 下面為勞基法的網址 {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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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其實,如果有别的國家,有過半數的人民,因羡慕台灣這個國家,而想跟台灣成為一個國家,只要台灣過半數的人民投票贊成,這也是可以成立的~ 因為多了人民,也多領土的延伸~ 如果哪天台灣,羡慕大陸的經濟及制度,想與大陸成為一個國家,只要"雙方人民",都有"過半數的人民同意",那也是ok的~ 全部的人民才是國家存在的最大力量,及最大支柱!!

(24)像服貿,如果總統先簽,而沒有經過立法院的同意,是不是也犯了(( 刑法第113條: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麼叫"未受允許"? 就是法律上沒有通過的事情呀! 立法院沒有通過,只要你簽了,就是未受允許,好像就符合"7年-無期徒刑"厚? 而且是定一條一罪一罰? 公訴罪? 呵呵... 或許吧? 其實,東西很簡單,同時有利於雙方人民的,應該佔大部份,人民先討論,再通過立法,再來簽,這部份應該比較沒有什麼爭議才是,因為都有利於雙方!! 有爭議的,雙方全民再來作個取捨,取得一個良好的平衡點,還是以雙方平等互惠為原則呀~ 這應該也沒有什麼難的吧? 如果有人私心自用,那就會顯得困難重重了~ 重點只有一個,一切以"雙方全部多數人民的利益為第一優先考量",就對了~ 如果是這個原則,應該沒有通不過的法案吧? 譬如有10個大類項,就算一項一項大類項逐項審查來通過,真心要通過,應該也不用2-3個月吧? 前提是:"你一定是要真心為了雙方過半數,及多數人民的利益來著想才是呀"~ 呵呵...

(25)有人說:南韓立法委員的審查法案,數量是台灣立法委員的6倍?? 而且,審查品質也好得多~ 代表南韓立法委員,如果來審查通過台灣的法案,人數只要六分之一就可以搞定了?? 而且,通過品質也好得多? 如果上述屬實的話,那我們人民花那麼多人民血汗錢,養那麼多立法委員幹嘛? 呵呵....

(26)台灣可憐的就是:一大堆公務人員,考試不曉得怎麼考的? 一大堆違法了,自己還都不曉得,等到20年內,如果有任何一任的總統,要"依法"清算總帳時,别說退休金領不到了,搞不好監獄都會爆滿,關不完了~ 可憐愍者~ 呵呵... 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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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要跟上世界潮流,連基本的wto的精神都跟不上,怎麼跟上世界潮流? 我們東西送到美國或其他國家,難道美國會檢測不出來嗎? 美國或其他國家,如果遇到食用油品.食品...等等這種事情,怎麼處理的?怎麼把關的? 美國用哪些儀器檢測的? 美國會罰多少錢? 美國會判多少刑? 不是要有wto的精神嗎?為什麼不通通比照美國的刑罰刑度及罰金?不然,怎麼跟的上wto? 犯罪者當然人心險惡呀,不然,用人民血汗錢養一大堆無效用的檢調單位,或公務人員,或總統幹嘛? 如果連"複製"都不會,那公務員乾脆統統廢掉好了,不是嗎? 死領薪水,不做事,推委卸責唬爛第一名呀~不是嗎?水往低處流,犯罪者往刑度低的國家去犯罪~ 因為犯一樣的罪,罰比較輕呀~這是天經地義的道理~ 那台灣不就成為犯罪者的天堂了?只因刑度比世界其他國家輕得多? 美國刑法的刑度及罰金,會不會拷貝? 美國用哪些儀器來檢測?不會去問美國人嗎? 外交部公務人員是幹啥用的?那些檢測的儀器,我們買不到嗎? 原因不在於"儀器"或"人力不夠"~ 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什麼樣爛的領導人,就會出現什麼樣爛的國家世界,而且,還持續讓人民受苦.受難~ 因為一樣的蠢腦袋,就會做出一樣的蠢事,不是嗎?

(28)說什麼"儀器不夠,無法檢驗",或"人力不足",如果 蔣故總統經國先生在世,一樣的資源給他,還會出現這種事嗎? 當然不會呀~ 所以,是人的問題,(最上位者不換,腦袋不換,蠢事就會永遠不斷,不是嗎?), 這就是為什麼一個人投胎當了螞蟻,有一尊佛菩薩經過,看了這隻螞蟻,佛菩薩在笑,為什麼笑? 因為佛菩薩笑這隻螞蟻說:都已經經過七尊佛的時間了(至少超過200萬年以上),你怎麼還在當螞蟻呀? 呵呵....這不是標準的腦袋不換,想法不換,螞蟻就永遠活在螞蟻的世界,什麼樣的人,做怎樣的事,永遠都不會進步,連關乎自己本身最大的利益--投胎,都不會進步,不是嗎? 呵呵.... 享福就是造業時,像能夠當總統,本身就是一種福報,但你在享受福報之時(當總統之位時),因為自己愚蠢,或貪心,或心不正(所以愚癡也是三惡道之一,不曉得為什麼做錯?不曉得錯在哪裡? 連到了地獄,都不知道為什麼?),而造了更大的惡果,當福報享盡了(當總統下台了),接下來,就是就是享受"惡果報"了~ 這也就是"公門好修行,上天堂快,心不正,下地獄更快"的原因~ 呵呵.....

(29)或許有人覺得:我蠢,所以,我不用受法律處罰? 如果殺人的人說:我不知道殺人有罪,我不知道殺人要被判刑? 難道這個人殺人,就不用被判刑了嗎? 當然照樣被判死刑到無期徒刑呀~不是嗎?法律不會因為你不懂法律,就不判你刑的~ 同樣的道理,小孩剛出生,不知道死亡這種事,難道小孩不知道死亡,就不會死了嗎?當然還是會死呀~ 就像你不知道"因果",因果永遠會來臨的道理,是一樣的~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是福報延續,福報既盡,惡報接著報到~ 如何防止惡報報到,除非你一直種福報~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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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像大統億元現金 銀行憂債權不保先拿光,銀行跟業者簽的,叫做合約,合約不得違背"法律"及"憲法"~ 犯罪事實只要一成立,犯罪所得及財物,統統叫"贓物"~ 像大統油品的億元現金,就是屬於犯罪所得的"贓物"之一!也就是將來要賠給受害人的錢,(( 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像有害油品犯罪事實一成立,一曝光,大統的犯罪所得--現金及任何的資產,當下就變成了"贓物",任何人不得買賣.變賣或擁有,否則就觸犯了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期,銀行處理相關,變賣大統債權,或現金的所有有關的銀行人員,統統觸犯了"刑法349條的收藏贓物罪",不是嗎?? 而且,好像是公訴罪厚? 好像一罪一罰厚? 檢調單位這塊别忘了~ 不然,萬一因為漏查,而檢調單位也變成共犯的一員,那就不好了~ 呵呵...... (( 不要本來沒搶劫的人,結果被判的比搶劫還重,那就得不償失了~ )) 呵呵.....

(31)一些人,不要再說大統的棉籽油可以吃了~ 在電視上,說可以吃的這些人,政府就不要把大統的油銷毀,把大統的油,統統拿去銷全世界先進的國家:像美國.日本.歐盟各國....等,看看會不會被求償? 如果會的話,那連帶在電視上說可以吃的這些人,就統統一起被連帶求償,來負擔全世界各國上百億以上的求償金額,來看看你說的,對不對? 到底可不可以吃? 實際將油品丢到世界各國,去驗證一下就知道了~ 不是嗎? 大統實際上,就不是精鍊,不是嗎? 就像河流污染過的污水不可以喝,精鍊過後,像經過"廢水處理廠"處理過後,也是可以喝呀~ 問題是,污水就是前端,就是沒處理過,就是不能喝呀~ 就跟大統油品一樣,就是沒處理過,就是有問題呀~ 一直提有精鍊過,幹嘛?? 大統是經過精鍊過的嗎? 有沒有"有害身體"?事實答案永遠只有一個,不是有,就是沒有~ 

(32)在電視上一直講可以吃,誤導民眾,萬一害一大堆民眾繼續食用大統油品,造成不能生,幾個人造成不能生,你散播的人,就幾世絕子絕孫,如果你是惡意的這樣說,那經過上百世.上千世的絕子絕孫後,還要再下去地獄受罪,如是因,如是果,統統都是自作自受~ 說可以吃的,你就當下喝下一瓶呀~ 人的器官,都是從100分,慢慢傷害到剩60分,低於60分時,就會出現問題,要看醫生,但低於60分的器官,醫好了,頂多也是65分,回不到100分了,稍一不慎,低於60分,就又病發了,吃很久都沒事,是因為你的器官還沒扣分,扣到低於60分~ 低於60分後,你就會知道,永遠回不去了~   

(33)政府東西不確定有沒有"有害人體"? 就先不要開放食用呀,你不吃,你是會死嗎? 先讓世界其他各國,先去食用,等過了10~20年後,就實際有文獻的報告出來了,確定了沒有害處,再開放給國人食用,這才是最穩當的做法~ 不然,萬一現在儀器技術不夠,驗不出來,等10年後,科技進步了,驗出確定"有害人體",屆時,都吃下肚了,傷害造成,就來不及了~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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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刑法191條之1,講的就是"添加有害人體的物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關键就是這東西是不是"有害人體"?沒人問你,有害的百分比是多少? 只要有害,萬分之一,都不行~ 只要對人體"有害",就犯了刑法191條之1的7年之下有期徒刑!一罪一罰,而且是公訴罪~ 檢調單位,你可以不按照法律來判,或成為共犯的一員~ 但要小心刑法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該追訴的金額,如果是100億元(15億元x7年),那你只有追訴10億元,明顯犯了刑法125條,要處1~7年有期徒刑~ 或是一罪一罰,該被追訴判30年的,你只判20年,那也算犯了刑法125條~要小心喔! 讀法律條文,要依義(真實意義),不依語(表面文字遊戲),依了義(了解裡面的真正真實涵義),不依不了義,依智不依識(依照心正的判斷,要以被害者的最大傷害去思考,像最大受傷者,就是每一張發票裡面的每一位民眾的身體健康),依法不依人(不要有特權輕判的想法)!!

(35)不懂對人體有沒有傷害? 直接將東西送到5個不同國家去驗(像日本.美國.新加坡.歐盟...等國),看看能不能通過他們的標準? 能否通過在他們國家的標準認證? 會不會被各國求償? 就知道了~ 關键在有沒有"有害人體"? 不然,我随地捉起地上一把泥沙,加入油裡,難道你還把泥沙的成份,統統都驗完了,才來判罪?? 當然不是,只要捉到"其中一個有害物質",就可以判罪了呀~ 不是嗎?刑法第191條之1,寫得超清楚的,只要有"有害人體物質",犯罪行為就成立了,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罪一罰,一張發票就算一個行為~ 發票有幾張,看看國稅局就知道了~ 我真的不希望,判案的法官或檢察官,因為輕判(不管刑度或罰金),結果變成犯了刑法125條,7年以下有期徒刑!假設有10個人檢舉,受害者假設有10萬人(10萬張發票),你只為10個人平反理賠,視10萬受害人為無物,屆時,10萬人都拿出發票向你檢察官,或法官求償時,你檢察官或法官,就等著被連帶無限賠償~ 因為你無視"事實"的存在~ 這不是國家的責任,是你法官,或檢察官個人的行為,不善盡職責查驗的行為,所以,個人造業,個人擔!國家不會替你賠償的~ 國家把權利給你,你要漏查,輕判,都是你自己個人行為,除非你能保證漏查.輕判,20年內不會被捉到? 不然,法律規定的都很詳細呀~漏查者.輕判者,都閃不掉呀~ 呵呵....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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