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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酒駕是觸犯「公共危險罪」,是會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01.19  天氣:  心情:
酒駕是觸犯「公共危險罪」,是會吃上刑責和官司的。-**「5度酒駕 屢犯不改判刑10月」**本文摘自聯合新聞

【聯合報╱記者羅建旺/宜蘭報導】 2011.01.19 03:49 am


35歲的宜蘭楊姓男子三番兩次酒駕,去年被查獲第五度酒駕時,酒測值高達每公升2.08毫克,連他自己都覺得高得嚇人,被宜蘭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10個月。

「我再也不敢喝酒了!」楊姓男子的媽媽昨天說,兒子因失業,心情不好才喝酒,犯錯後向她發誓,以後絕不再喝酒,兒子已找到裝潢的工作,但家裡沒錢讓他上訴。

楊姓男子89年間即因酒醉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被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天,當時以銀元300元(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同年9月1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91年間,在桃園縣又因酒駕被查獲送辦,被桃園地方法院判刑3個月,92年4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98年1月4日、同年3月8日,楊姓男子又因酒駕被判刑,被宜蘭地院分判5月及6月徒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可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不過,楊姓男子沒錢,只好入監服刑,去年6月12日因縮刑執行完畢出監。

楊姓男子四度酒駕被判刑或入監,仍不知悔改,去年10月4日凌晨3 時,在宜蘭市河濱公園與友人飲酒後,騎機車返家,在中山路與環河路路口等紅綠燈時,員警看他醉茫茫,上前攔檢並酒測,發現楊姓男子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2.08毫克,一般人可能陷入昏迷。

警方發現楊姓男子語無倫次,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測試直線步行10公尺後轉身走回原地,雙腳併攏及雙手向前平伸閉眼,輪流以左、右手的食指指尖觸摸鼻尖、閉眼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1001到1030,都不合格,顯然不能安全駕駛,依公共危險罪嫌將楊男送辦,檢察官起訴。

宜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楊姓男子四度酒駕被判刑,竟未記取教訓,出監未逾4個月再犯,無視交通安全,情節非淺,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2011/01/1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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