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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釋疑專欄
作者: 雋嶔 日期: 2014.07.14  天氣:  心情:
釋疑專欄



▲台中林善德叩問:是什麼原理造成既有其因必有其果?亦即因果律之存在?


聖示:本質上是善惡業緣,亦即由念力,因此歷經輪迴,其牽引力量仍然存在。


▲再叩問:若說因果律是宇宙運行的基本法則,一切賞罰並非仙佛所決定,

那為何需要有地府之審因果,及有監察神司之設呢?

一切作為在因果律之下,終有其報,勞動眾多神司監察世人善惡、

及冥司判定轉世投胎後之禍福際遇,豈非多此一舉?


聖示:是基本法則,雖然並非仙佛決定,但是執行卻需要有各部司神。

就像人間有法律,但仍需法院、檢、調憲警等執法人員。


▲再叩問:據聞久遠之前並無設地府,那當時人之因果業報等,是如何處理?


聖示:因彼時並無善惡,故無業緣,當然亦無因果報。


▲再叩問:假設:某甲與某乙有怨,冥司判定某甲轉世為某乙之子,

或為遊手好閒敗盡某乙家財或其他方式等了怨,可推知父子關係定然不好。

但若某甲所為過份,亦得吃上不孝之罪,這樣的討報方式對某甲來說,是否不公?

既因怨而結,先天上就是來討債,一股怨氣之下,易造其他業因,為報此怨,感覺某甲所犧牲其實更多!


聖示:容或有此情形,但先決條件是某甲亦有其他因緣之牽引,形成親緣討債,

並非單一因素而投生,必有其他業緣需了,因而會有如此牽引。

設若無其他業緣,亦有單就討債而來,亦即父子不和,

但其為人卻善良,在人生過程中亦有善慧行為。


▲再叩問:亦有某乙欠某甲錢財,某甲轉世為某乙之子後,身染疾病,

讓某乙為治某甲之疾而花費大量金錢,是某甲有其他業因讓他有身染疾病之報嗎?

若只為討債而讓自己身受疾苦,豈非不知?


聖示:同上之理;某甲自身亦有因果要了,藉此疾苦,一則討債,一則償業債。

所以,為何要有緣機成熟,各因果本是單一直線,必要發展至交集始出現討報,

信士不見吾查示因果冤親討報,均有緣機成熟之句。


▲再叩問:又彼此間有怨債者,而在世間以相處不快而了結此怨者,既然相處不快,

就算是討報對方,想必自身心境也不會愉悅,其討報傷人又損己,是否有玉石俱焚之勢?


聖示:會有此情形,此為執識不去,懷恨又不釋;執意討債所致。


▲再叩問:又若野心政治家發動戰爭,死傷數千萬,則該野心家罪業大矣,

但戰爭中死亡之軍人、平民百姓等皆有死於刀兵之業因,或屬枉死?

若是彼等有死於刀兵之業因,則戰爭總有發起之人,那發起戰爭之人是罪有應得,咎由自取;

或是個執行他人死於刀兵之報的冤大頭?

又若人心皆善,無人發起戰爭,有死於刀兵業因之人,該業如何了結?


聖示:大規模死難,有其因素,一者共業,二者天數使然,

正如瘟疫、空難、天災等等,以此了結共惡共業。


▲再叩問:常聞: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

但今生所受之災,沒有可能是他人新造業因之結果嗎?

若說吾人今生所受不善,皆以往造下之因,則就不該有:他人新造傷及於人之不善業因存在。

不然,對該造因之人某種程度而言並不公平,若今生所受之災,有可能是他人新造業因的結果,

那:一飲一啄,莫非前定,這句話豈非不成立。


聖示:新造因之先決條件仍建立在舊因果,亦即依律因果定象,但討報者超越准許範圍。

是以,一飲一啄,莫非前定,並無抵觸。


▲台中楊善德叩問:在貴堂保調先亡靈於『昊天紫綬靈修院』,又參加他宮之舉辦普渡,會不會有衝突?


聖示:不會有衝突,陽世親人作普渡供養、超荐等,得其功德,增其福慧,會有助靈修。


▲台中陳善德叩問:一般人歸空後,多久後便知吸取物之氣以裹腹?


聖示:需到執識去盡,時間有長有短。



(摘錄:拱衡寶庫之濟世釋疑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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