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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走路工案
作者: ᭄༊Claire❤ 恬淡 日期: 2007.11.24  天氣:  心情:
看了今天的報紙報導黃俊英的走路工事件判決無罪

真是令人感概萬千啊

同樣的事件之前的羅文嘉300元和羅志明300元走路工都判決有罪

為何500元反而沒罪呢?????

黃俊英還好意思說證明他的清白呢

法官可沒說沒買票喔拿500元是事實

只是法官將他解釋成是工資去了

台灣的法官們啊

你們要有自己的政黨那都是你們的自由

可是能否請你們在判案時秉持中立的角度就事論事呢?

這樣硬ㄠ的宣判只有讓大家對法官更沒有信賴感啦

為何同樣事件綠色就是有罪藍色會沒罪呢?

我們老百姓要的是公平公正啊

真是枉費你們身為台灣最後一道防線的角色啦

以後只要被判有罪的就喊司法迫害

無罪的就說還我清白

那社會豈不是亂成一團?

當真要三思再三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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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11-25 12:55
她, 99歲,新北市,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1-25 14:13]:

法律對窮人最有用啦
可憐的老百姓
那個法官如果是怕惹麻煩才不會這樣判呢
以後拿500元走路工資的都不算賄選啊
這樣的判決影響有多大呢?
她曾經想過嗎?

 
時間:2007-11-24 15:11
她, 44歲,高雄市,教育研究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1-25 11:31]:

是喔
這真的是很悲哀呢
但是這種情形好像也不是貴鄉的專利喔
好多個鄉鎮都這樣
馬先生一樣會給他們助選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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