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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江國慶冤獄案,國家理應付出鉅額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01.30  天氣:  心情:

江國慶冤獄案,國家理應付出鉅額賠償金給江家,但也應速追查及追回,已給付之當年涉案將領之退休金,以減少所有納稅人的負擔。「江案冤賠恐達3千萬 立委要當年將領「踹共」」**本文摘自聯合新聞


更新日期:2011/01/30 09:56 記者蕭白雪、程嘉文、林河名/台北報導










國慶遭錯殺案,將來如透過再審等程序換回清白,家屬可聲請冤獄賠償,最高可獲賠三千萬元,最少則有一千萬元。江國慶案將創下國內冤賠法施行後,首位因冤死獲賠最難堪的人權紀錄。


 


江國慶疑被冤枉處決,當時的空軍作戰司令陳**與空軍總部政戰主任**,後來先後出任國防部長。朝野立委昨天紛要求兩人出面解釋,國民黨立委丁守中進一步要求,追回相關官員的退休俸,行政院與國防部也該為當年錯殺無辜,向江家與社會道歉。


 


由司法與軍法體系組成的專案小組,雖已約談並鎖定當年以非法方式「突破江國慶心防」的辦案軍官。不過消息指出,對於陳肇敏與李天羽,至今都還沒有進行約談。


 


如果調查證實江國慶被軍方人員刑求逼供冤死,江的母親也可對當初害死兒子的人提出民事求償,包括對家屬造成重大心理創傷可能要付的精神撫慰金,還有江國慶原本應對父母所盡的扶養責任等。


 


依據冤獄賠償法規定,經由刑事訴訟法或軍事審判法受理案件,在無罪判決定讞後,先前所羈押、執行的時間,一天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支付。


 


至於死刑執行的冤獄賠償,按受刑人被槍決當年度的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冤死受刑人的餘命,同樣以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總額不得逾台幣三千萬元,或低於一千萬元。


 


法界人士指出,以江國慶當年遭執行死刑才廿一歲的年紀,一旦確認他是冤死,家屬可望獲賠三千萬元。


 


民進黨立委蔡同榮指出,他當年就質疑,為何本案動用不具備司法警察身分的總政戰部「政四」(保防)系統進行調查偵訊,而非具備司法警察身分的憲兵。他說,陳**當時身為單位主官,李**當初掌管空軍保防業務,卻因為破案壓力,就無視偵辦手段,非法取供;兩人若是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就應該「踹共」(出來講清楚),給社會一個交代。


 


丁守中抨擊陳**,當初違法指示反情報總隊偵辦,再以軍法速審速決,對江父陳情也置之不理。結果日後仍然一路官運亨通,最後甚至升為國防部長。


 


因此,丁守中要求政府必須出面道歉,「層級至少要到現任行政院長與國防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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