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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兩光律師到處是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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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6/3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兩光律師到處是 日期: 2009.06.30  天氣:  心情:
民進黨的蔡煌瑯:-$不懂法律少胡扯!!!b-(

子女對父母之民刑事等案件,若不拒絕作證,則其具結後,仍有證人適格.其所為之證言,仍有證據能力和證據證明力!若其作偽證,仍會該當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陳幸妤自己都認罪--偽證罪,哪來罪不及妻孥?:-?

臺灣不少民意代表的素質,低到令人不敢恭維!(:|:-"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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