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金融業往來日益頻繁,金管會最近發函提醒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證人及保險公司,不論是赴大陸設立辦事處或參股投資,都必須依規定對外做資訊揭露。
保險業者表示,兩岸金融市場開放後,雙邊金融業者密集交流,洽談策略聯盟等合作事宜或登陸設立據點,主管機關除要求保險業者簽訂合作備忘錄(MOU)必須向金管會報備外,最近也發函要求保險業須依規定揭露登陸投資設點等動向。
根據金管會這項函令,股票公開發行的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及保險公司,申請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參股投資者,必須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辦理公告申報。
重點包括,申請赴大陸地區投資子公司或參股投資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的規定,辦理赴大陸地區投資公告。
至於申請赴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在申請當時還不需要依取上述處準則規定辦理公告,但設置分公司者,應依證交法第36條第2項規定,發布重大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