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媛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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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稅法有關於『扶養親屬』之相關規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02.17 天氣:
心情:
稅法有關於『扶養親屬』之相關規定***『稅務問答/滿20歲無謀生能力 父母可列扶養』**本交摘自聯合新聞【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1.02.16 09:01 am
台南市新營區江小姐問:子女畢業後沒有工作無收入可以列報為扶養親屬嗎?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列報為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
另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需長期治療者,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依據上述規定,納稅義務人子女大學畢業後沒有工作或參加就業考試補習或服役中,非屬所得稅法規定所謂「無謀生能力」,自無法認列為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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