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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兩光律師到處是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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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11/0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兩光律師到處是 日期: 2009.11.07  天氣:  心情:
請願法第1條
人民請願,依本法之規定

第2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
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第4條
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

第5條
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
簽章:
1.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
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2.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3.受理請願之機關
4.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8條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
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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