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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11/2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兩光律師到處是 日期: 2009.11.23  天氣:  心情:
答覆網友法律問題

就民事責任
一般而言 醫療契約存在病犯和醫院間(醫院通常屬於財團法人)
護士乃醫院之受僱人--護士若唆使不具資格的實習生幫病犯打針等
導致病犯受傷
醫院就護士的行為 必須負起債務不履行的契約責任--護士性質上屬於醫院的代理人或使用人!
另外 對病犯因此受傷 唆使該實習生去打針等行為 護士顯然具有故意或過失的歸責事由

護士必須和雇用人(也就是醫院,醫院顯然對於護士的監督和管理有疏失)對於病犯 連帶負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實際打針的實習學生 屬於行為人 恐怕也必須對病犯共同連帶負起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特別是當他們滿20歲時

至於實習生的老師 若已對學生盡監督管理義務 則不必負侵權責任

契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都是請求權基礎--請求權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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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護士須負責 實習的學生--屬於行為人
只要滿14歲恐怕也必須負責(刑法滿18歲為完全責任人)
至於 實習生的老師 若已對學生盡告誡義務和監督責任 則可以免責
所以 還是要嚴厲告誡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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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little ang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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