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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轉「論通姦罪的除罪化」
作者:
水兒(成為更好的自己)
日期: 2015.08.23 天氣:
心情:
對於刑法上的通姦罪,
人性本來就是多變的,所以,婚姻制度的存在,只是要約束一個人,不能再像單身時候一樣,隨心所欲的換情人。至於刑罰的目的,那更只是為了懲戒背叛婚姻誓言的人。
可是,這種懲戒有它的價值存在嗎?婚姻是要靠懲戒來維繫的嗎?我不相信。我認為,一個人如果會變,那麼,就算用再重的刑罰,他還是會變,頂多是在變的時候,會更加小心,想方設法不要被自己的配偶抓到。那麼,這樣的婚姻,就算維繫下去,還有價值嗎?
我的刑法老師黃榮堅教授,曾經寫過一篇文章「論通姦罪的除罪化」,就在大力鼓吹通姦行為不應該由刑罰制裁。
通姦罪原本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要保護婚姻。可是,任誰都知道,如果配偶的一方,被另一方抓姦在床,而且告上法院去,那麼,他們之間的婚姻,無論如何是不可能再維持下去了。
這裡,就出現了一個很吊詭的情形。通姦罪的立法目的如果是為了要保護婚姻,而它實踐的結果,不但不能達到這個目的,反而會破壞婚姻,那麼,這是個什麼樣的法律?
當然,也有人會說,出軌的一方等於背叛了他的配偶,當然應該接受處罰。可是,在法律上,一個人感受痛苦,並不就是代表另一個人就非得接受刑罰不可。背叛婚姻,可以用其他的方式來填補損失,例如金錢上的賠償等等,而不是一定得動用國家的刑罰機器去制裁對方。
通姦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財產的利益嗎?顯然不是的。
全篇轉 http://mypaper.pchome.com.tw/fld/post/423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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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9-11 15:10
他, 59歲,台中市,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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