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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眾買屋賣屋,一定要特別小心與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02.26  天氣:  心情:
     民眾買屋賣屋,一定要特別小心與注意的事。** 「假看屋揪違法房仲不違法」**本文摘自聯合新聞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2.26 02:53 am


 


  清潔隊員假扮夫婦看屋,約出售屋房仲人員,進而找到未在售屋廣告上刊登房仲公司名稱的太平洋房屋仲介公司,太平洋房仲因而被罰鍰10萬元;太平洋房仲主張環保人員以詐欺、引誘方式蒐證,不應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判決太平洋房仲敗訴。


   判決書指出,台北市環保局內湖區清潔隊員去年5月8日下午近5時,在內湖區麗山街、內湖路上的電桿、燈桿上,分別查到違規張貼的商業性售屋廣告。


清潔人員拍照存證,再循線查到廣告是太平洋房仲劉姓營業員貼的,因廣告上沒註明「太平洋房仲」的名稱,違反「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環保局移請台北市地政處處理,地政處開出10萬元罰單。


由章民強擔任董事長的太平洋房仲公司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環保人員以詐欺、引誘等違法方式舉發,本身也不合法,請法官撤銷罰鍰處分。


  太平洋房仲指出,清潔人員假裝夫妻,打電話給劉姓營業員說要看屋,然後趁著劉帶他們看屋,再由第三人出場舉發,此有如刑案中的「陷害教唆」 (俗稱釣魚),舉發過程有違失。


法院審理後指出,清潔隊執勤人員從違規廣告上的電話,循線查到太平洋房仲的營業員違規,此屬於蒐集違規事證「技巧」的範疇,和刑法「陷害教唆」不同。陷害教唆指的是行為人沒有犯罪的故意,因司法警察設計教唆,才萌生犯意。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房仲業者和委託賣至者簽訂售屋委託書後,才能登廣告、銷售,廣告上應註明房仲業的名稱,違反者,可處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011/02/2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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