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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警察取締應限時,以提高效率
作者: 清心望月 日期: 2012.05.13  天氣:  心情:
警察取締應限時,以提高效率
清心望月 撰文 101-05-13 pm12:00
(僅以此文,慶祝 全世界的媽媽快樂,兒孫平安….歡迎轉寄)
很多警察在酒測臨檢之時,都給醉漢給”粘”住了,幾十分鐘或小時,進而有時間,可以找什麼”大官”的來關說,根本沒效率可言,又影響後方車輛行進的速度緩慢,個人覺得警察在酒測臨檢之時,應有”企業般的講效率的觀念”,因為你拿的”薪水”是”善良百姓給的居多(比有繳稅的少數的大戶來說)”, 善良的納稅人給的錢,是”請你們保護善良.遵守法令的人”,不是依警察”個人的喜好”而”看心情,做面子”……..

故 酒測現場捉到了醉漢,就應給警察人員,限時間判斷,法律應給警察人員一個的明確時間點,個人覺得”十五分鐘”應夠了,若是駕車的醉漢在十五分鐘內,言論或行為(可以錄音攝影存證),表明”拒絕合作”,或拒吹氣酒測,或在罰單上拒填個人資料,那就以”妨礙公務罪”,起訴之,叫這些醉漢,去跟法官”驢”,現場應馬上扣車,扣人,帶回警局待一晚或24小時,等待酒醉清醒,並請相識之朋友當保人,才能放走,以防止醉漢及其他人的安全受到傷害,這才是警察保護”人權”的有效率及安全的作法. 不然等那個”葉少幫”開超跑,撞了人,哭窮,那”善良的小老百姓”,不就死的很冤嗎??

對於這種”葉少幫”開超跑,撞了人,哭窮,死懶的人,有法律資格的人(有國家證照的人),要有社會的正義感,應熱心教導受害者,在法律上”合法”索賠的方法,例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肇事者的銀行帳戶”,或請法院將那隻撞人的”超跑所有權”,以法律之權限,公開轉移給受害家屬處理,要砸了或燒-----洩恨,或要拍賣,都由受害者家屬決定,各位 “民選”的立委,或鄉代,這樣的作法,應有不錯的效果吧??!!, “民選”的立委,或鄉代你們享受了”公職的薪水及權利,加上行事方便的油水”,”小老百姓對你的景仰敬重”,是不是應出點力氣”為民舌喉”一下嗎???,在你可以影響新立法律的“民選”立委們,請你們在”立法院”台上,替”善良的人”出來說說話,立個法吧!!! 讓台灣未來的人,活得安心,公平一點,也許……你們也會在老時或是未來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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