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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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結婚的對象由當事者以外的第三者決定,而第三者通常是父母或家族長輩。最常見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父母先劃定擇偶的範圍,然後透過媒人的穿針引線,完成配對的使命。這種擇偶方式雖然相當強調家族的利益,但並不表示父母不關心子女的幸福,只是他們在衡量各項擇偶條件時,較不注重當事人的心理或情感需求。也有的婚姻安排是由父母一手安排的,例如「指腹為婚」。但是,根據我國「兒童福利法」(第26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兒童婚嫁,所以指腹為婚在現代社會是不違法律所接受的擇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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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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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結婚的對象由結婚當事者自行決定。它的發展方式大多起於男女雙方互相吸引,進而發展出親善的關係,如果順利的話,則進入戀愛階段,最後戀愛成功,結為夫妻。由於,擇偶乃是社會互動之一,地理的鄰近性、個人條件以及「婚姻市場」的結構都會影響擇偶的範圍,減少個人的自由度。因此,自由擇偶並非完全按照當事人的主觀意願而不受任何客觀環境的限制,只是受到外在因素干預的程度較低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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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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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概念上的市場結構,是根據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的觀點發展出來的,旨在告訴我們擇偶不是單純的個人行為,而是一件社會交換行為。雖然運用了經濟學上的市場概念,但是婚姻市場內進行的是一種社會性的交換,而非單純的經濟性交換,個人的條件雖然是交換的基礎,但是社會規範往往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換句話說,即使強調自由選擇,人們擇偶的行為仍然受到民俗、民德與法律等規範的約束。然而,我們必須了解的是,不論民俗、民德或法律都是一個社會中共同生活的人們累積其經驗而創造出來的,這些經驗會因地理、歷史或社會文化背景而不同,也會因時代變遷而改變。因此,不同地區或不同時代之間,有關婚姻市場的規範並不一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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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交換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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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交換理論起源於經濟學與心理學的行為主義,認為社會生活是一個協商與妥協的過程,人類的行為是一連串的社會交換的結果,交換與否是比較行為之成本與效益而後決定的。該理論假定人性是理性的,具有追求酬賞並逃避損失的特性,在社會互動的過程中,人人都會期望以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利益,如果不是酬賞高於成本,至少也不能賠本。由於沒有人願意吃虧,所以互惠成為互動的基本規範,否則長期吃虧的一方終會停止交換行為,雙方的互動即告結束。不同於商品市場的交換行為,社會交換行為對於成本與利益的估算並非僅以外在或物質因素作為依據,內在與非物質的因素更是重要的考量,而且,估算的標準也不似商品市場那麼明確與統一。以婚姻市場為例,人們估算的參照標準會因個人的先前經驗與對於婚姻期望不同而有差異,現代人對於夫妻感情契合的期望甚高,所以會把相愛的滿足感視為高價值的酬賞。社會交換理論雖然經常被運用來解釋人與人之間的互動行為,但同時也受到許多的批評,因為社會行為經常是依社會規範,並非完全可依互惠原則來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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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規範(social n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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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一個特定的社會情境中個人行為的準則,包括那些行為是適當的以及那些是應該避免的。例如,在婚姻市場中,一個男人必須以女性而不可以男性為擇偶對象。這些規範的建立旨在維繫社會秩序,當個人不遵守規範時,將會受到嚴厲程度不等的懲罰,越嚴厲之規範對於個人行為產生越大之約束力。以約束力之強弱來區分,一般社會規範的主要形式有三:民俗(folkways)、民德(moral)與法律(law),個人之擇偶行為必須受此三種規範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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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folkw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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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日常生活的慣常行為,也就是大多數人習慣的行為模式。在特定的情況下,社會會期望人們表現出某種習以為常的行為,如果某人不這麼做,通常會被視為反常或怪異,也許會被議論或嘲笑,但不會因此而遭受嚴厲制裁。例如,我們社會普遍流行「男長於女」的婚配方式,如果某對情侶中女性的年齡大於男性,則可能引來非議,但還不至於因人言可畏而抬不起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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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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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德涉及人們對於道德層次的是非善惡判斷,對於個人行為的約束力比民俗為大。如果一個人的行為違反當地民德,也就是被當地社會判斷為不道德的行為,則該人即使「過失」不及違法程度,但仍會受到人們嚴苛的指責,而有抬不起頭來的感覺。例如,在二十年前的台灣農村社會,一個女孩子如果被人發現未婚生子,村裡的人會指責她的行為違背道德,家人更會為此蒙羞,最後迫得這位女子無法繼續留在村裡,只好離鄉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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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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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運用政治權威制定行為準則,並強制人人遵守,否則將受到嚴厲制裁,其強制力較民俗或民德為高。例如,我國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重婚的男女不僅會受人唾棄,而且還將因違法而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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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排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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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男女雙方適婚年齡的人口不均等,而使得男性或女性在擇理論上而言,男女雙方各自在同齡階層裡應可獲得一名配偶,而使男女配對達到均衡。然而,社會文化、政治或其他外力因素都可能破壞此一均衡,例如,中國大陸自1979年推行「一胎化」的人口政策,在中國人重男輕女的思想下,不時傳出殺害女嬰的情事,使得某些地區開始出現男多於女的現象,長期來看,男性將面臨被擠出婚姻市場的困境。又如,我們文化並不崇尚同齡結婚,反而流行男長於女的擇偶模式,也就是男性的適婚年齡通常高於女性大約三歲。如果各年齡層的人口比例相等,這種男長於女的擇偶模式並不會影響到結婚機率,一旦適婚階段的各年齡層之間出現人口比例不均的現象,就會對於擇偶行為產生排擠現象。例如,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許多地區人口出生率持續上升,形成所謂的「嬰兒潮」世代,造成了越年輕階層,人口越多的現象,一些女性的擇偶機會因而受到排擠。相反地,隨著人口出生率遞減的趨勢,台灣地區逐漸呈現人口老化的現象,男性適婚年齡層人口將多於女性適婚年齡人口,使得婚姻市場出現「男多女少」,男性擇偶機會受到排擠的問題。這幾年台灣出現越來越的外籍新娘,部分原因與「婚姻排擠」現象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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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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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交換理論雖然強調相稱對等的交易行為,但因人們對於兩性角色的期待不同,使得婚姻市場中經常出現男女雙方社經地位不對稱的現象。我們稱這種現象為婚姻坡度。從女性而言,這種不相稱的結合包含兩種情況,一種是「上嫁婚配」(hypergamy),另一種是「下嫁婚配」(hypogamy)。「上嫁婚配」是指女性擇偶的對象是以那些社經地位比自己高的男性為範圍。例如,擁有高中教育程度的女性,卻以專科或大學程度的男性為擇偶對象;或月薪二萬元的女性行政助理,卻以薪資階層高於她本身的男性為擇偶對象。相反地,「下嫁婚配」是指女性以社經地位低於或相等於她的男性為擇偶對象,例如,大學畢業的女性以專科或高中程度的男性為擇偶對象。由於傳統父權體制下,女性的社會地位與經濟資源都仰賴她所嫁的男人,丈夫也藉著妻子仰賴其資源而居一家之主的地位,因此,男性大多願意以其較高的學歷、職業階層或經濟收入來換取年輕與有外貌吸引力的女伴,婚姻市場中充滿了「上嫁婚配」的現象。現代社會雖漸漸重視女性經由自身努力所獲得的社會地位,但「下嫁婚配」仍是婚姻市場較少見的現象。「上嫁婚配」普及的結果使得本身社會地位較高的女性,在婚姻市場中擇偶的範圍較為狹窄,配對成功的機率大大地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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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期望與角色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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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是指社會網絡中佔據某個位置的人所從事的活動,例如母親角色是指母親所從事的活動。活動包含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指擔任此角色者所應該從事的活動,也就是社會期望擔任此角色者所應該表現的行為,稱為角色期望,例如母親應該養育與關愛子女;第二個層次則指擔任此角色者實際所表現的相關行為,例如一位母親不僅不照顧子女還虐待子女,稱為角色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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