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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網路言論的法規範無異於現實言論
作者: 河邊草 日期: 2013.05.23  天氣:  心情:
最近一則有關董姓小姐涉嫌杜撰「拒賣菲勞便當事件」的不實po文,該文於被證實是造假杜撰後,po文者已遭到警方的約談。由這件事情,正可突顯國人對於網路言論和現實言論的法律規範認知不清的事實。大多數人總以為在虛擬網路上,就可以隨意地發表言論,其目的或為博取點閱,或為提高個人知名度等,不一而足。
事實上,網路言論在法律規範上,與現實言論並無太大的差異。如果在網路上發表不實的言論;張貼猥褻影片、照片;散佈個人資料等等行為,即有違法的可能。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的誹謗罪、第235條的散佈猥褻物品罪,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以董小姐「拒賣菲勞便當事件」一案為例,本案縱使最後沒有成立前揭刑法的誹謗罪或恐嚇危安罪等情形。警方仍然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布謠言」罪嫌移送法辦,即「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另外,尚可能會面臨民法上,有關侵權行為的賠償問題。
基於網路上的言論和現實社會上的言論,在法律規範並無太大的差異。所以網友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時,應本於真實,切勿任意捏造或扗撰,以免觸法。另外,諸如前揭「拒賣菲勞便當事件」一文,在已被確認是捏造杜撰的不實訊息情形下,如果網友仍然繼續在網路上,惡意轉載散布的話,其責任將可能等同於原po文者,亦應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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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10-14 11:08
她, 36歲,台北市,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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