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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理何在?沒天良?
作者: 丐公主 日期: 2010.10.21  天氣:  心情:
公理何在?沒天良?

台灣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在馬英九特別費案中及雲林土庫棄土場案中都爆發證人筆錄爭議,在法院均認定偵訊筆錄與實際情形有誤而認定無證據能力,在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後,日前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經過激烈討論,決議對他分別作出申誡及飭令注意的處分。而對偵辦太極門案部分,檢審會仍然認為時效已過無法議處。
對侯寬仁製作筆錄不實乙案馬英九提出告訴時,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表示,馬英九特別費案早就三審判決無罪,之所以對侯寬仁提起訴訟,用意是保障所有被詢問人人權,因為筆錄製作如果不正確,會使被詢問人權利在訴訟過程中遭受極大傷害。可證「不實筆錄」是重大罪行,且涉及偽造文書之嫌,如今在各方輿論撻伐之下,高檢署僅對侯寬仁記一個申誡了事,引發民眾不滿。
當91年監察院將侯檢移送法務部從嚴責議處時,不就等同人民被起訴,被移送到法院審理一樣,只是偵查機關從地檢署變成監察院;審判機關從法院變成法務部,追訴時效不應該中斷嗎? 檢察官在法務部卻只要拖過10年就可以無罪脫身,難道中華民國的法律只提供違法官員最嚴密的官官相護嗎?!
太極門刑案辯護律師蔣瑞琴表示,侯寬仁檢察官違法偵辦太極門,在91年就已經遭監察院調查確定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責議處,法務部竟然聲稱,追訴侯檢的時間點應從其行為時86年6月起算,因10年追究時效已過,若96年6月18日前未懲處,就無法追究。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583 號解釋:「國家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應予懲罰,惟為避免對涉有違失之公務員應否予以懲戒,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懲戒權於經過相當期間不行使者,即不應再予追究,以維護公務員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此案監察院既已於91年3月即對侯寬仁調查完畢並做出結論,屬於確定狀態,依法並不受公務員懲戒法十年時效之約束。
「堂上一點珠、百姓千滴血」,民主法治時代,人權至上,執法者的作為與操守不可不以高標準來要求,侯寬仁檢察官製作不實筆錄的作為之外,其辦案方式頗受爭議,法界人士表示,如今高檢署對侯檢察官以一個申誡了事,實有官官相護之嫌,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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