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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心能否自知」之商榷
作者: 小魚 日期: 2018.03.30  天氣:  心情:
「心能否自知」之商榷
釋果燈/文 2018年2月10日 星期六

「心能否自知?」的公案,是討論:一剎那心能否自己認識自己?這公案,源於部派佛教。大眾分別說系和說一切有部系等,雙方對此問題的看法,形成對立的狀態。大乘的中觀宗和唯識宗也有不同的見解。

大眾分別說系主張:心能自知,也能知他。說一切有部系等,堅守「指不自指,刀不自割」的原則,以為認識必是心境相對的存在,一剎那的能知心,不能又是所知境,所以否認一剎那心能自知。不過,「念」(smṛti)有憶念過去的作用,所以當下剎那雖不能知自心,但後念能憶念以前的心。換言之,心有憶念的作用,所以,心的自知,其實是後念心知前念心。

淵源於說一切有部系的大乘唯識學,同樣否認一剎那心能自知;但其實已融攝了大眾部所說「心能自知」的意義。例如陳那的三分說,把內心分為:「見分」和「自證分」,類似能知心和所知境,避免心、境不分之過失,就可說「自證分」證知「見分」,心能自己認識自己了。「自證分」,就是「能知對境了解的識自體」,也是認識的結果(「量果」)。陳那以為:如沒有「自證分」,就沒有「量果」,即使能取境相,但以後的識體,由於沒有自知取境,所以不能自憶心心所了境的情形。

中觀的月稱論師近於說一切有部系,認為:「念」有憶念過去的作用,批評陳那立自證分是多餘的;而且有「心能自知」的過失。
對此公案,印順導師原則上同於月稱論師,認為:知識有能知所知,能知是心識,所知是認識的對象,當心識了知對象時,卻不能知認識的自身——心不自知。縱然自知心念的生滅動態,這還是後念知前念,決不是同時在一念中,具有能所的認識,否則能所就混淆不分。因此,知識只能知道相對的世間,不能知道絕對的境地。

另外,印順導師介紹《阿含經》的「四識住」時,認為識蘊所認識的「受、想、行」,是客觀化了的前念,如《般若經講記》說:識蘊:此也是心理活動,是以一切內心的活動為對象的。就是把上面主觀上的受、想、行等客觀化了,於此等客觀化了的受、想、行,生起了別認識的作用,即是識蘊。識,一方面是一切精神活動的主觀力,一方面即受、想等綜合而成為統一性的。

導師的《中觀論頌講記》也說:我們反省認識時,心識已是客觀化了,客觀化的能知者,也就是所知者,他與前四陰一樣的是生滅法。凡是認識,必有主觀與客觀的相待而存在;不離客觀的主觀,必因客觀的變化而變化。在反省主觀的認識時,立刻覺了此前念的主觀已過去;現在所覺了的,僅是一種意境,與回憶中的東西一樣。佛法不承認有此離客觀的主觀獨存常存。

可見,導師也是主張「心不自知」。主要的理由有二:一,心若能自知,即犯了能知心和所知境不分的過失。二,知識只能知道相對的世間,心若能知他又自知,豈不承認知識可以知絕對的境地?但這違反佛教的傳統說法:絕對的境地,是證入的聖境,必須泯除能知所知的對立,才可以達到。所以,「有所知,就不能知一切」。

不過,就「四識住」來說,受想行蘊作為心所(有)法,除了經部,一般多主張心所與心王「同時」活動,導師上文也說識蘊「一方面即受、想等綜合而成為統一性的」,證明心王心所同時的關係很明顯。那麼,受想行蘊作為識蘊所緣(住)的對象,可作為心能自知的重要依據。
再者,剎那心,其實是假名,同時成立能知的識蘊和所知的受想行蘊,更能凸顯剎那心無自性,沒有「離客觀的主觀」可以獨存、常存。在這定義下的能自知的心,其實還是相對的知識,不是絕對的,不能知絕對的境地。

但是,在部派佛教學者,不論主張三世實有的說一切有部系,或主張現在實有的大眾分別說系,他們的剎那心的定義,應都是有自性的。有自性的心,就犯(空間上)法法不相到,(時間上)法法不相及,(心境上)各各不相知等過失。如此一來,無論主張心能自知或心不自知,或綜合兩者,都有過患。

能知和所知的相對存在,由於因待不同,幻現出時間的前後,在反省時,前一剎那的心變成客觀化的所知,後一剎那生起的心變成能知,前剎那心已非後剎那心,那當然就要說「心不能自知」,否則就會犯前後時間混淆,能知所知不分的嚴重過失了。
所以,從緣起性空的立場,「心能否自知」,可從空間或時間上來分別說明。從空間上來說,「四識住」可作為「心能自知」的註腳;若從前後時間上來說,那就要說「心不能自知」了。「心能自知」和「心不能自知」,都是認識的特徵,有知有不知,不是絕對的知,也不是完全不知。這才符合緣起中道的原則。

上述陳那論師所主張的折衷說,心不自知中又有自知,思慮細膩,可惜唯識學是有宗,有宗最要避免的,就是矛盾的綜合。換作空宗,那是一定要綜合矛盾,越矛盾越能證明性空假名,若把話說死了,陷入一邊,那就會被同樣的理由所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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