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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ting In Y Eye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Jingle Be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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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宗教自由之淺談
作者: Stephanie 日期: 2012.11.16  天氣:  心情:
台灣是個由國際組織認定的宗教自由國家
但一般的民眾確不了解,什麼是宗教自由的意義

所謂宗教自由就是:不要侵犯到不屬於他團體的人-- >現在大家知道是什麼意義了嗎?

雖然標榜宗教自由的國家,但人民不了解意義是什麼
所以從事法務人員,都認為宗教這塊,台灣法律是無法可管的,只能靠自己所屬的團體力量~這樣結論很可悲不是嗎?
但法律上還是有相關的條文

比如不經本人同意用在他人身上,導至重大傷害,記得好像處7年的有期徒刑,
至人於死那罪更重了~這條看起來好像是保護人民的條例.

但重點來了,下面這些就無法執行上面條例了
1)台灣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不屬於同團體的人,是不能提起告訴的
2)法院舊往判例是,受害者要能清楚的說明,宗教受害的方式是如何做的,比如作法的證據及如何做.
不然會被駁回個:做法不同-- >要是知道怎會受害ㄋ?
況且真的是他們做的,他們會笨到去說對是我做的嗎? 
隨便瞎掰說手法不一樣,誰知道阿!還不是繼續在那做怪~
就是上面兩點~光要證明轉去證明刑法那條就困難了
因為這兩大條是保護著宗教團體~也等於刑法那條好像是白訂的一樣.

法院可能覺得此種事務不宜施以刑罰.蓋民法侵權行為也可以處理詐欺取財的問題,有什麼理由要動用既有謙意性,又有最後手段性的刑罰ㄋ? 
許多社會法益及國家法益之罪,會因為有未墬犯的性質,所以會欠缺民法上的請求權基礎;或者對社會整體整體影響很大,但對個人影響很小,所以個人缺乏提起訴訟的誘因.

是故我們將這種物劃給刑法處理,由於檢察官公益的代表人.
至於個人法益罪中的殺人,傷害罪,則是因為被害人的傷害甚大,大到若只用民法處理,
加害人也因為無資力賠不起,甚至覺得無實質證據而引起繼續累犯,
進而驕傲的反說:500元賠償你或沒證據啦!怎樣....等的類似話語.
總結是嚇阻效果低.
故專家的看法是,如果他們功利活動的結果傷害到社會核心組織和價值,
而我們法律還能維繫此組織和價值.那麼就讓法律的執行者去起訴他們巴!
起訴他們並沒有"迫害"宗教問題存在.
也不違背起源於美國憲法所包含人類基本人權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
至於巫術本來就缺乏理想性.

上帝治理天地萬物主宰,牠自然有能力利用一切事物來做事,
不論那些事物是好的還是壞的.然而,那卻不代表為神所用的壞人只是木偶,
完全被動且不用負責任.
聖經清楚說明:惡人必要為其惡行承擔責任.

因此專家認為當有宗教破害這種情況發生時-- >故要用自由刑或死刑來提高嚇阻的效果.
(以上為國外專家文章之引述)

記得看文章~世界上宗教迫害最嚴重的記錄--- >竟然是華人國家

我記得在美國宗教迫害真相調查委員會創辦人李世雄的一篇文章上是這樣說的:
在美國,可以很自義的說:我們沒有宗教迫害.應該知道,宗教迫害是由於宗教歧視,進而有宗教騷擾,限制,自演成全面的迫害;
防止的方法,是消滅宗教岐視的種子.我們不難明白真理只有對黑暗和罪惡才造成危險.
容忍黑暗的擴張,就只有限制真光照耀.
在今天的世界上,別的宗教受迫害的事實,幾乎是不存在,只有基督教傳統的受到反對和迫害.

但宗教迫害發生時,文章是這麼說的:
誰敢說出真相,誰就是它的敵人. 
記得一位移美華人在傳播這個真相的過程中,就
自然的成了這個政權的敵人
第一部保護美國宗教自由的法律.傑斐遜寫:任何人都不應當被迫參與或支援任何宗教活動或宗教會所.也不應因其宗教觀點或信仰受到迫害.
(世界聯合國宣言)是聯合國創始檔案之一,其中第18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力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或信仰的自由.
"本報告宗旨是將有關國家政府的意見,迫害無辜信徒或對非主流宗教人士遭受暴力攻擊的情況下,不聞不問的政府.
本報告詳細記述每一個國家的法律狀況,文化背景和相關政策,並記載了美國政府為反對宗教迫害,為促進宗教自由做出的努力.

總結:台灣好像表面上是個宗教自由的國家一樣
在法律上條例上,是全面保障宗教團體,而不是所有的人民.
以上是我個人的淺見~

我覺得這篇日記最適合的鋼琴曲就是Don't Cary For Me Argentian(上帝不要為我Argentian哭泣)
 = Don't Cary For Me T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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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1-19 11:34
他, 52歲,台北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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