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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心情反差
作者: 讀得懂請留言之Jacky 日期: 2012.07.05  天氣:  心情:


炎炎夏日,聽首輕快的曲子,驅走心頭的沉重。

沉重,在於人心天生的貪念,孰可防免?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但道德與假道學的分野界限呢?

人類的奮鬥與掙扎,終究是金權遊戲中的一張牌。
打不破私欲的妄念,就只有浮沉其間。
寂寞、渴望、追求…都只是同義詞,
自己也有貪、瞋、痴的執迷,拔不掉,就會有痛;
一旦全然脫離,就可以放鞭炮慶祝畢業了。

看下面一則報導吧!

流鶯繳不起罰款 警聲請拘留法官駁回     (彭清仁報導)

性交易防制法早已完成修法,但目前全台各縣市在民意壓力下,都不設性交易專區。苗栗一名六十歲婦人賣淫被查獲,被警方依社維法裁罰一萬五千元,但李姓婦人無力繳納,警方向法院聲請改為拘留,不過法官審理後予以駁回。

由於大法官第666號解釋,宣告「罰娼不罰嫖」違憲,內政部去年修訂性交易防制法,在性交易專區內交易娼嫖都不罰,但在專區外被查獲,則是娼嫖都罰。苗栗一位六十歲的李姓婦人,去年十一月在私娼寮賣淫被警方查獲,由於李姓婦人已多次被查獲,警方因而依社維法裁罰一萬五千元。但因李姓婦人無力繳納而逾期,警方因而向苗栗地院聲請改為拘留,但法官審理後,則是駁回警方聲請。
苗栗地院法官蔡志宏指出,大法官第666號解釋宣告「罰娼不罰嫖」違憲,就是考慮到部分弱勢婦女迫於無奈從事性交易,卻因「罰娼不罰嫖」處境更加不利,如果因為繳不出罰款就要被關起來,有違釋憲的美意。另外,性交易現已修法改為在專區內娼、嫖均不罰,在專區以外則娼嫖都罰;但各縣市政府因民意壓力,都不敢設置性交易專區,以致性交易繼續受到處罰,違法並非當事人所願意。蔡志宏法官認為拘留是剝奪人身的自由,不應便宜行事侵犯人權,當事人繳不出罰鍰,等於是欠國家錢,警方如有證據顯示當事人有能力卻故意拒繳,可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何況社會秩序維護法只規定,性交易、拉客行為的處罰上限為三萬元,並沒有規定可以拘留,只因罰款逾期未繳,就要將人拘留不免過當。


蔡法官不恐龍,希望他一秉初衷,繼續為司法正義奮鬥。至於許多高舉司改大纛,卻有雙重評價標準,或鎮日只知反對批評卻提不出可行之解決方案的理想派,唯有希望他們走出象牙塔苦幹實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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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7-1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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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7-07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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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7-07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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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7-0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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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7-06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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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7-06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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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7-06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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