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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一封信啟動了愛滋恐慌
作者: 讀得懂請留言之Jacky 日期: 2012.09.24  天氣:  心情:

一封信啟動了愛滋恐慌(江河清)2012年09月22日 

近日媒體報導因為一封匿名信的檢舉,一個國小教師被質疑為愛滋病毒感染者,
於是校方通報教育局,並希望當事人去作檢查,該教師也配合到醫療單位作篩檢自清。
家長組織團體甚至希望為了小孩的安全,也為了避免「任何萬一」,不要讓疑似感染的教師接觸小孩。

雖然我國法律有《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明文保障感染者的隱私與就業、就學等權利,
但這一封匿名信輕易地啟動了集體愛滋恐慌,讓校方、家長團體要求教師篩檢,甚至遠離學生,尖銳地顯示了台灣對於愛滋教育與感染者人權保障的失敗,
更當場戳破了政府、學校、民間對於感染者人權的偽善尊重與包容。


污名歧視無助防疫

我不禁想問:是否以後只要有人在職場提出質疑某人為感染者,當事人就必須進行篩檢?
這種質疑不只是對愛滋病毒傳播常識的無知,更違法、違背人權,預設認定感染者不受基本工作權保障。

再者,所謂匿名信的「檢舉」, 其實暗示著感染愛滋病毒作為一種錯誤或罪過,
甚至預示感染者就是潛在罪犯,所以應當被糾舉出來以免危害大眾。
所謂「篩檢自清」也暗示著只有在檢查結果為陰性(未感染)才真是清白無辜的,
如果檢查結果是陽性(受感染)則是不乾不淨,活該受到孤立排擠。
這一連串對於愛滋的道德修辭,無疑是對愛滋的再污名,對於感染者工作權的重大傷害。

要求疑似感染的教師遠離學生,或者讓感染者從職場中消失,並不等於愛滋病毒就會跟著從人群中消失;
孤立感染者不會讓社會大眾對於愛滋的恐懼減少,甚至只會使社會大眾更無力面對愛滋,最後只能驚恐抗拒,就像此事件中的家長與校方。
如同許多愛滋人權團體一再呼籲:污名、歧視、排擠並無助於愛滋防疫,唯有了解認識,才能讓我們社會面對愛滋問題。



作者為台灣大學社會系研究助理


附記
(筆者添附)

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正式名稱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制定修正】民國96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96年7月11日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感染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以下簡稱感染者),指受該病毒感染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及感染病毒而未發病者。


第四條(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權益)
Ⅰ.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Ⅲ.非經感染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相關罰則】據§23,
Ⅱ. 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Ⅲ.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Ⅳ.醫事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而情節重大者,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戒。


第五條(防治及權益保障事項)
Ⅰ.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感染者權益促進團體、民間機構、學者專家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推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感染者權益促進團體、民間機構及學者專家之席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Ⅱ.前項防治及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諮詢、推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二、受理感染者權益侵害協調事宜。
  三、訂定權益保障事項與感染者權益侵害協調處理及其他遵行事項之辦法。
Ⅲ.第一項之感染者權益促進團體及民間機構代表由各立案之民間機構、團體互推後,由主管機關遴聘之。


第七條(辦理防治教育及宣導)
Ⅰ.主管機關應辦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防治教育及宣導。
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明訂年度教育及宣導計畫;其內容應具有性別意識,並著重反歧視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媒體協助推行。  


第十二條(提供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及主管機關之調查)
Ⅱ.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相關罰則】據§23,
Ⅰ.醫事機構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Ⅲ.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Ⅳ.醫事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而情節重大者,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戒。


第十四條(保密義務)
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
【相關罰則】據§23,
Ⅰ.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Ⅲ.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Ⅳ.醫事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而情節重大者,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戒。

審視這些條文,參諸上述新聞,形同具文的反諷。
有誰移送違反法令對象,執行罰責?
如果教育下一代的老師,僅只會竊喜幸好沒罹患AIDS,
誰能指導我們的下一代,基本人權的捍衛,不同於要糖吃的耍賴?

只因為這是不能煽惑民粹,騙取選票的事件,
為文林苑王家發聲的人,可曾為遭受多方強姦的弱勢教師出頭?
人權、正義,不應是放諸四海皆準的單一評價,為何又生差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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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9-25 09:00
他, 53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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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9-24 23:57
他, 53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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