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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律師談頂新案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頂新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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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食安專家談頂新案
作者: 讀得懂請留言之Jacky 日期: 2015.12.24  天氣:  心情:
食品專家告訴你頂新油品的問題所在 2015/12/2 台灣大學食品科技所名譽教授孫璐西 (摘自觀策站)
@http://www.viewpointtaiwan.com/%E9%A3%9F%E5%93%81%E5%B0%88%E5%AE%B6%E5%91%8A%E8%A8%B4%E4%BD%A0%E9%A0%82%E6%96%B0%E6%B2%B9%E5%93%81%E7%9A%84%E5%95%8F%E9%A1%8C%E6%89%80%E5%9C%A8/ 
一、法官認為油經過精煉後符合標準即可食用的觀點有誤
這次法官採取的基本立場,是認為油品經過精製後,如果符合標準,就可以食用。這種觀點在我們食安學界來看,是絕對錯誤的!
我們食品安全法規對於原料的要求是非常高的。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其中第一項就是「變質或腐敗」。
而食品的定義是「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換句話說,如果食品的原料有產生變質,那即便之後透過任何製造加工去淨化精萃,也是不被允許的。所以坊間過度延伸,說法官的意思是大便經過精煉也可食用,這在食品管理的法規下,根本是不可能成立的命題。
二、如果原料有問題,即便精煉後檢驗合格也不可食用
食品安全法規的立場是,如果你使用的原料有問題,即便你可以證明,精煉後的油品驗不出來那些有害物質,也不可以食用。
原因很簡單,因為檢驗是採取負面表列,我們假設你在原料來源正常的情況下,設定一些檢驗標準。即便這些檢驗項目合格,仍然有可能在你的原料中,有一些我們根本沒想到、一些根本不應該在正常油品裡面出現的有害物質,那我們當然沒想到要去檢驗這些有害物質,也就不可能去訂定這個檢驗標準。所以,關鍵是你的原料要先符合我們的標準,我們才能在這個基礎上,做後續的檢驗規範。
有些坊間說法,認為原料油精製變成飼料油,飼料油可以再精製變成食用油,這是工業用油(汽油)的概念。這種說法在食品安全這一塊是說不通的。當然,我們都知道,尿經過精煉也可以變成水,但這只能是在不得已的特殊情況才能使用。如果可以取得正常的油品原料,那就沒有理由去使用精煉技術從劣質的原料油來製造食用油。
三、關鍵是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來源很有問題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CNS規定「食用熬製豬脂」必須經過有關單位認可,使用健康無病之豬屠體。(這條規定現在已經被更新得更加嚴格了,但在頂新案爆發時已經有此規定。)因此,從食品安全的角度來說,應該是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要主動提出他的豬隻檢驗合格證明;並不是像法官採取的立場,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要求檢察官去證明大幸福公司的豬隻來源有問題。
事實上,根據我當天出庭作證所聞,大幸福公司自己說,他們的豬隻來源是來自「千家萬戶」。這種豬隻來源如此複雜的公司,我們根本無法得知他是否有使用病死豬(越南是口蹄疫的疫區); 而在台灣的病死豬,其實是送到化製廠做飼料油的,所以台灣也沒有針對「病死豬做成豬油原料,再精煉成食用油」這種情況去訂定檢驗標準。
更重要的是,台灣對於豬油原料的規範是很嚴格的,甚至還規定什麼部分才可以用來榨油;但是越南根本沒有類似的規定。事實上,越南人喜歡吃豬油渣,所以,對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而言,賣給台灣的豬油,其實是越南製作豬油渣的副產品。這種豬油原料在製作豬油渣的過程中反覆熬煮,就有點像我們夜市回收的回鍋油,都是屬於劣質油,而這種劣質油,就是他們賣給頂新的食用油原料。
四、頂新知不知道越南大幸福公司的豬油有問題呢?
頂新肯定知道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有問題。因為頂新內部有考慮過,他們本來打算自己在越南開廠,顯示他們應該知道大幸福公司的油有問題,但最後不了了之,而且還是持續買大幸福公司的油。(PS.:這僅是推論沒有直接證據)
最重要的是,我們的進口油品有兩道關卡,大幸福公司出口時,就必須做一次檢驗,而頂新公司收貨點交時,也必須做一次檢驗。那天我在法庭上,看到相關資料的時候,發現大幸福公司的出口檢驗報告跟頂新公司的進口檢驗報告,兩份報告的差異很大!
比較這兩份檢驗報告時,我發現油的酸價明顯升高,頂新的廠長以「運送儲存問題」辯解。可是我注意到,不只油的酸價過高,碘價也有了變化。碘價常被用來測定油脂的不飽和程度,換句話說,碘價根本就不應該在儲運期間有變化。根據我的判斷,這種情況,如果不是出口檢驗報告造假,就是兩份檢驗報告驗的根本就不是同一批油!頂新廠長自己也是經驗豐富的人,他看到報告不可能不知道碘價有變化是異常現象,只是我是證人,沒辦法當庭質疑被告。(PS.從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可知,鑑定人是指對鑑定事項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人,因此鑑定人是依其專業知識就鑑定事項予以陳述。如果鑑定人的陳述不是依據專業知識並針對鑑定事項,那就超出鑑定人的鑑定範圍。)
五、頂新獲判無罪,後續影響深遠,法官不可不察!
我已經聽到很多使用頂新油的下游廠商在抱怨,說他們要聯名去告衛福部,因為當初政府知道頂新油出事後,就立刻勒令他們商品下架,結果現在法院卻判決頂新無罪,那這樣當初因為商品下架而有所損失的廠商,是不是可以要求政府賠償損失?所以說,頂新被判無罪後,他的後續影響是很大的。
從食安專家的角度來看,頂新油品出問題這件事情是很嚴重的。因為油性的有害物質難排出的,回想30多年前食用了被多氯聯苯污染的米糠油之民眾,至今體內仍殘留有此油溶性的毒素。尤其是那些精製後還未能被去除掉的,更是會對身體造成長期負擔。因此我們在油品的把關上應該要更加嚴謹。
做為食品安全的學者,我其實真的很痛心,像頂新這樣台灣本土的大公司,竟然這麼忽視消費者的健康。我覺得法官應該採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立場,以更嚴格的態度審視頂新的油品原料來源,即便精製後驗不出來有害物質,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原料,就已經是違法了。
PS. 火大的璐西 奇怪捏 @ http://www.storm.mg/article/45082 (2015/04/01)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所明訂各項證據方法中,並沒有所謂的「專家證人」ㄧ詞,事實上,關於「人」的證據方法就只有「證人」和「鑑定人」兩種。證人是針對「事實」做陳述,也就是在刑事程序中,陳述自己對於該刑事案件待證事實所見所聞的人;鑑定人則是陳述「意見」,也就是本於專門知識輔助法院判斷特定證據問題之人。 
此次檢察官聲請孫教授擔任鑑定人,所提出的鑑定事項是「食用油脂之安全」,因檢察官起訴理由之一是認為頂新公司和相關人等以飼料油假冒食用油。所以我們就必須注意,檢察官聲請孫教授來鑑定「食用油脂之安全」是和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哪一個有關?(PS.:可見已偏離食品攙偽或假冒罪)
食品安全與油品加工都是相當專業的領域,檢察官用幾張照片就要說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是飼料油,這樣的證據是否足夠,實在發人深省。而檢察官聲請的鑑定人到庭要鑑定的事項又和犯罪構成要件有何關連,也未見檢察官充分地說明。 
開庭ㄧ開始,被告辯護人即以孫教授擔任統一集團顧問、而統一為本案受害者為由,認為孫教授恐怕會因立場偏頗、對頂新極具針對性,而無法持平提供客觀專業意見。審判長或認為孫教授大清早已專程南下出庭,多參考她的意見無妨,遂仍讓她繼續擔任鑑定人。
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和第18條所規定的法官迴避事由,其核心意義要維護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套用到鑑定人上,就是當如果有客觀事證,足以令一般人懷疑鑑定人無法公平地就其專門知識陳述時,就應該要被排除在訴訟程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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