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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法學院對同性婚姻入法的辯論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復興與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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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人的理則學對話
作者: 讀得懂請留言之Jacky 日期: 2016.11.29  天氣:  心情:
同婚:一步到位或循序漸進(郭豫珍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128/37466374/
2016/11/28

根據美國肯特大學人類學家 C. O. Lovejoy研究,可能早在440萬年前,人類就出現了專一固定的一夫一妻制。
科學家稱這關係為「配偶連結」,這是人類祖先一個重要的演化適應,進而成為人類社會體系和演化成功的關鍵。
加拿大蒙特婁大學人類學家B. Chapais說:
「有了配偶連結,我們比其他物種多出很大的優勢。這能幫助人類演化出較大的腦、因而成為征服世界的現代智人。」
以上論述非宗教神話、聖諭,而是科學研究。
是B. Edgar一篇刊登於2014年《科學人》雜誌題為「演化路上夫妻同心」的文章。
該文並論斷:一夫一妻是最省力的繁殖方式,成雙成對是我們祖先最明智之舉!

我國現行《民法》就是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發展、深化。
單純心理上的「愛」固然是維繫家庭幸福的重要元素,但在法律上它不是必要條件。
雖然有些夫妻可能因主、客觀原因而未生育,但《民法》仍是以「性與生育」作為婚姻的前提預設;
否則就不應允許以「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為解除婚約事由(《民法》第976條),
也不應該允許以「不能人道」請求撤銷婚姻(第995條),
更不應以「優生學」理由禁止「六親等內旁系血親」結婚(第983條)。
雖然,誠如Chapais所言:「人類家族及社會結構的特點,是循序漸進發展出來的。」
時至今日,人類並沒有停止演化,傳承幾百萬年的家庭結構,是否仍是最佳制度?
一男一女的婚姻體系,是否要繼續維持?
在百年銳於千載的當代,身為「天天上網的靈長類」,當然可以重新檢討、思索;
但,是否意味著已經急迫到須在一夕之間予以改變,甚至推翻?
這就涉及法律實效的極限。

民有疑慮需要溝通

法律無疑是現代國家支配社會秩序的基礎,解決社會衝突的工具。
立法者應特別關注對相互衝突的利益加以平衡,以保障社會凝聚力及有秩序的社會變革。
每一個社會都有一種內在秩序,用以結合組成眾人。
立法者不僅需要充分了解這樣的內在秩序,也要體認法律條文與內在秩序決裂的成本。
人民固然可以透過立法加以教育,但並非表示只要通過法律,就能在一夜之間,造成國民價值的基本改變,
或將法律當神奇魔杖,可在彈指間,將社會根深柢固的觀念態度,全數掃除。
相反地,法律如果遭到人類意識形態的頑抗,可能會產生巨大裂痕,整個社會的穩定和凝聚就要受到威脅。
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將意味著國家權力機構的徹底失敗。
近來同性婚姻議題,社會已出現嚴重對立衝突。
《蘋果》網路民調也尚有高達67%反對同婚。
在在顯示,絕大多數民眾對制度的調整仍存在很大的疑慮、不安,需要進行理性對話、溝通。
究竟是要一步到位?或參酌社會的接受程度,循序推進?
究竟是要直接修《民法》,改變婚姻結構?或先另立同性伴侶法,爭取社會重構工程的必要過渡?
誠然須有權者審慎深思。


回應 一

徐偉群---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執行委員

(一)法律以「不能人道」做為撤銷婚姻的事由,只能證明「性」在婚姻關係中的重要性。
但是,性,並不是「當然」以生殖為目的,也不當然是因為生殖功能而有重要性。
相反的,性在婚姻關係中「對當事人的重要性」,更多時候是因為這是一種親密與慾望的滿足。
如何能從性的重要性,推論出婚姻制度是以繁殖為目的?

(二)況且,不能生育成為婚姻破裂的原因,代表的是,當事人對婚姻的期待不一致。
是期待的不一致,不會帶來幸福。
因此,法律不能勉強兩人在一起,並不是不能生育者當然無法締造幸福的婚姻。
又或者,這位法官真的要說:「不能生育者無法締結幸福婚姻,所以,法律容許撤銷婚姻」?

回應 二

蕭永昌/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29/1000040/
PS.很精彩的三段論寫法

近來關於同性婚姻,社會上掀起不同的討論與主張,
而在司法界,除陸續有《司法官支持婚姻平權連署》、《律師支持婚姻平權連署》等活動外,
也不乏有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具名投書之方式,發表不同見解。
姑且不論立場正反,身為法律實務專業人士,願意本於自己的專業分析利害提供修法或立法方向的建言,這都是執得讚許鼓勵的。
畢竟,與其在木已成舟之後、職司審判之時才對相關法律碎語嘀咕,還不如在一開始就指引立法者適用法律時應注意的方向與事項而較有實益。
然而,既然是以法律專業人士的立場刊文闡述法律主張,一如訴訟攻防,那麼也應該在法律面上接受檢視。
畢竟,當今司法改革之聲喊得沸沸揚揚,其中常被指教的一點,就是在於法官或檢察官對於邏輯、自由心證、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的運用,是否有所不當。

以臺灣高等法院郭豫珍法官所投書的《同婚:一步到位或循序漸進》一文來說,
郭法官首先援引「科學」論據,主張「專一固定的一夫一妻制為科學家所稱之「配偶連結」,
這是人類祖先一個重要的演化適應,進而成為人類社會體系和演化成功的關鍵」,
並強調依照某科學雜誌的某文章,認定「一夫一妻是最省力的繁殖方式,成雙成對是我們祖先最明智之舉」。

其次,再從現行民法規定,申論「《民法》仍是以「性與生育」作為婚姻的前提預設;
否則就不應允許以「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為解除婚約事由」、
「也不應該允許以「不能人道」請求撤銷婚姻(第995條),
更不應以「優生學」理由禁止「六親等內旁系血親」結婚」。

最後,再從立法論上,主張「人民固然可以透過立法加以教育,
但並非表示只要通過法律,就能在一夜之間,造成國民價值的基本改變,
或將法律當神奇魔杖,可在彈指間,將社會根深柢固的觀念態度,全數掃除。
相反地,法律如果遭到人類意識形態的頑抗,可能會產生巨大裂痕,整個社會的穩定和凝聚就要受到威脅。」

看似言之成理,但事實上是否論證全無可議之處?也許我們可以從下面的角度來檢視、討論。

首先關於所謂的「科學論據」與「人類重要演化關鍵」,
姑且不論那篇論文的原文是否確是如此,但以法律思維來說,首先我們應該要先確立的是:
「一個人的存在價值,是在於自身的成長,還是全體人類的繁衍及演化」?
白話來說:我們是否要為人類的「演化」負責?
而世界各國人類的「演化」,是否應該(或是可以)「歸功」於一夫一妻制?
關於這一點,也許歷史就告訴了我們可能的答案
─ 人類文明發展史上(或本位的以中華文化發展歷史上),到底是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制的時刻多?還是一夫一妻制的時刻多?
這答案已不言可諭。
正如同人不會「退演化」變成猴子一樣,如果一夫一妻制真的是人類演化、進化的關鍵,
那又為何「後來」又再度出現很長一段時期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而經歷過那麼長時期的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為什麼「我們沒有退演化」?
這段論述,難道真的符合因果與邏輯嗎?抑或,這只是郭法官個人的「自由心證」?

而回到《民法》規定。
雖然郭法官所援引的《民法》規定確有所據,但是否有曲解立法意旨?也許值得我們細究。
在法律上,優生考量確實是值得追求的國家與社會法益,然而即便如此,也不能跳耀式地曲解婚姻的價值與目的即在「性與生育」。
若是如此,是否意味著已婚者必須負擔生育、而且要生就一定要生出符合優生概念之子女的義務?
這種近乎將人民視為國家生產工具式的優生理念,我想在今天,應該社會大眾無人可接受。
而「花柳病」之所以與「其他惡疾」並列作為解除婚約事由,
從立法意旨上,應是立基於「罹患花柳病者之性生活恐怕有不當之處,而花柳病又具有高度傳染性、難癒性及社會負面觀感,可合理推斷進入婚姻關係後,罹病者難以確實遵守對於婚姻關係內之忠貞義務,並使婚約相對人有遭受傳染的高度風險」,
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當事人在訂定婚約後才察覺所託非人、又因婚約不得不進入婚姻關係而徒生怨偶、憾事。
此外,「不能人道」可作為撤銷婚姻之事由,
與其說是郭法官所理解的「性與生育是婚姻的前提」,
不如說是立法者肯認「食色性也」、「性需求是人的基本需求」,更為妥適。
將上面的《民法》規定拿來作為一夫一妻制的王座礎石,恐怕有法律論證解釋上的疑慮。

郭法官雖然在立法論上,主張「人民固然可以透過立法加以教育,但並非表示只要通過法律,就能在一夜之間,造成國民價值的基本改變,
或將法律當神奇魔杖,可在彈指間,將社會根深柢固的觀念態度,全數掃除。
相反地,法律如果遭到人類意識形態的頑抗,可能會產生巨大裂痕,整個社會的穩定和凝聚就要受到威脅。」
但剝除華麗語彙的外衣之後,只想請教:
「整個社會的穩定和凝聚就要受到威脅」,究竟您所說的「威脅」具體而言,到底是什麼?
這是最重要的地方,然而遺憾地卻未多著墨。
又或者,這種「威脅」,只是一種情感上的不甘、今非昔比的不適?

最後,關於同志權益的保護,到底是要用修改《民法》的方式進行、還是要以專法解決?
這在法律上不是沒有討論的空間。
只是法律專業人士要思考的,應該是要屏除宗教或傳統的成見,從立法技術與適用法律的角度上,選擇最能避免規範不足所衍生的權益損害疑慮。
因為,我們都不希望看著社會新聞,再有任何不捨與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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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58歲,台北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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