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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h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拜神明的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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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蔡曉崙的聯想
作者: 讀得懂請留言之Jacky 日期: 2017.01.22  天氣:  心情: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04.02.04 修正公布,全文共55條。105.11.17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50183667 號令發布定自106.01.01 施行

立法理由: 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性剝削乃普世價值

1. 聯合國 【兒童權利公約】
所稱兒童係指未滿18歲之人。

2.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 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 任擇議定書】
透過利益交換(如現金、物品或勞務)而侵 犯兒童少年與其權利,即是對兒童少年的 「性剝削」。

3. 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理由:
兒童及少年之心智發展未臻成熟,與其為性交易行為,係對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
性剝削之經驗,往往對兒童及少年產生永久且難以平復之心理上或生理上傷害,
對社會亦有深遠之負面影響。
保護兒童及少年 免於從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 而遭受性剝削,乃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

4. 「性交易」一詞有暗示雙方是在平等關係上自主的從事交換,
而忽略當其中一方是兒童或少年時,
其在年齡、身心發展、經濟、社會身分、權力等各方面的不平等關係。

5. 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103.6.4公布,103.11.20施行。

刑法 §227 (對未成年人妨害性自主罪)【告訴乃論】
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Ⅳ.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Ⅴ.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231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皮條客條款)
Ⅰ.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Ⅱ.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林俊宏,司法首例,檢察官嫖雛妓還當雞頭!(不具備刑法 §231 意圖營利之構成要件,標題不當),鏡傳媒,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70114inv001/ (2017/01/14,最後更新日)。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蔡曉崙涉嫌與16歲少女從事性交易"、"(標點符號使用不當)居然吃好逗相報,媒介他人買春,遭台中地檢署指揮廉政署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標點符號使用不當)檢廉發現,蔡曉崙為避免東窗事發,"居然"(情緒性字眼)用匿名申請line帳號,再用虛擬化名以3500元代價買春,嫖到未成年少女後,"竟然"(情緒性字眼)還"食髓知味"(成語引用失當,與後續事件無”髓與味”的連結,或可寫成”因食髓知味遂想替少女贖身包養,但缺乏資金,乃於買春團裡大力推薦為其招攬”),沒錢替對方贖身或包養,居然異想天開,在買春團群組中,向打炮團麻吉友人推銷這名未成年少女的身材細緻,床技功夫了得,替這名雛妓號召來一群色友光顧生意,"行徑十分荒誕"。(記者無權評價)

彰化地檢署表示,依《法官法》第41條將蔡檢停職。被控嫖妓的蔡曉崙今年49歲,台大法律系畢業後先考上書記官,分發到澎湖地方法院工作,後來才考上司法官訓練所39期,結訓後先在台中地檢署擔任檢察官,9年前分發到彰化地檢署

楊律師,黑心律師的告白:淫亂的蔡曉崙檢察官滾開,讓專業的來 ,蘋果即時新聞,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115/1035922/ (2017/01/15,最後更新日)。

怎麼會有這麼表裡不一的檢察官,白天去學校法治教育演講,晚上竟然和16歲少女性交易,甚至涉嫌想包養或幫少女贖身,完全是一系列錯誤示範,色檢滾開,讓我這個貨真價實的變態淫亂黑心律師來給大家正確的法治教育吧。

第一, 食色性也,只要不偷不搶不傷害別人,任何妳情我願的事都可嘗試,但凡事都有界線,那就是不要涉上民刑事責任,所以我向來只叫年滿二十歲以上的妹,利人利己利她,千萬不要惹麻煩,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但以我多年經驗,三十至四十歲的美魔女最優,美麗與技巧兼俱,尤其在玩角色扮演遊戲時,應對如流,每句台詞都投入感情,不像小妹妹只會笑場)。
第二, 永遠不要想為任何人贖身,會幹這行當然是因為缺錢欠錢想賺錢,特種行業的美女的確有些會欠公司或經紀人錢,幾萬至幾十萬都有(上百萬的幾乎是騙人的,那間公司或經紀人會笨到預借上百萬給小姐啊),但幾乎都是自願來做的,當然也隨時可離開,只不過離開了就收入大減,所以原則上在還清並存夠錢之前不會想離開。
所以根本不用贖,贖了也帶不走,帶走了有天缺錢仍可能又回來,何況若你代付幾十萬贖金所要求的回報是她未來只能和你在一起,對於一個月入十多萬的美女而言,這份贖身契約實在太吃虧了,誰會笨到答應?你又怎麼好意思害她未來損失更多錢呢?更不用說付贖金後她故意違約時怎麼辦?
第三, 包養未必划算,除非是閒閒沒事富二代,否則收入高到足以包養美女的人工作必定很忙,在不同居的前提下,你一星期是有幾天能過去找她?你會因為偶爾要搭高鐵而買月票嗎?
第四, 最後也最重要的一點,野花真的沒有家花香,好女人會越看越美,這是我閱人無數後的結論,我是說真的 。

結論

蔡曉崙並不具刑法之罪刑該當,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所以活該踢到兒少法這塊鐵板。
至於網路上的”新聞”筆調,不過是腥羶色之拙劣煽動字句堆砌,低等的操弄技巧才令人搖頭到血脈賁張。怎麼有這般智商者敢名為Joura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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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1-25 02:22
他, 58歲,台北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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