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1994237
 讀得懂請留言之Jacky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東奧行銷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丁丁是個人才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楊照談公投
作者: 讀得懂請留言之Jacky 日期: 2018.11.22  天氣:  心情:
轉貼楊照對公投案的看法---我們可以不同意他的政治觀點,但可以觀察他的敘事論點
歡迎朋友留言,但是這是"楊照觀點",請就論述條理來討論,謝謝您!

「愛家」愛什麼呢?是愛一個抽象的概念,還是愛家中的每一個人,讓每一個人都能在家庭制度中得到幸福呢?

馬克思思想中有一項在當時最有影響力的觀念,叫「異化」reification ,指的是人所發明創造的,原本為了讓幫助人讓人活得更好更幸福的,本來是工具,後來卻反過來主宰人。

對一些人來說,「家」顯然就如此「異化」了。他們忘記了之所以有家庭制度,是因為個人太脆弱需要保護,以親族血緣關係聯合在一起最容易發揮團結效果,讓每一個在家庭裡的人都因而活得更好。每一個人都活得更好是目的,家庭是手段;應該為了目的而修改手段,怎麼會是倒過來為了手段犧牲目的呢?

曾經有很長時間,有人堅持一定要女人服從男人,女人放棄自我,接受固定的被動角色,才是家庭。為了維護這個固定僵化的家庭觀念,犧牲了多少女性的幸福,逼迫她們承受多少痛苦與折磨。那個時候女性要想擺脫痛苦折磨,得到的最大阻礙就是「必須維持家庭」、「怎麼能摧毀家庭」的訓令。女人在家庭裡的角色明白改變了,家庭因此毀掉了嗎?沒有,而是有了不一樣的家庭,給女性較多空間、較多自我幸福追求可能的另一種家庭。

女性有理由不愛原來那種壓迫她們的家,那樣的家值得她們愛嗎?靠犧牲女性的幸福來維持的家,對於女性來說就是「異化」的荒唐體制,當然不要愛。

現在又有人要用「異化」的觀念強迫不同性傾向的人為了家庭「一男一女」的定義犧牲,要以他們的幸福為代價來維護家庭。就像讓女性和男性平等不會毀了家庭,只會出現男女平等的家庭一樣;取消「一男一女」定義也不會毀了家庭,只會創造出不是「一男一女」的家庭。家庭會改變也應該改變,因為家庭是人幸福生活的工具,不應該不可以反過來壓迫人欺負人!主張不讓家庭保護所有人,要將許多人排除在家庭之外的人,怎麼可能是「愛家」的人呢?

大法官748號釋憲文中提到要以何種形式對於現行侵害同性婚姻保障的違憲法律修正,由立法機關決定。會有這段話明顯是因為大法官小心不要破壞了三權分立的基本憲政原則,表明自己擁有的是司法權,不該侵犯立法權。

不過要符合憲法精神,不論用什麼形式立法修法,一定要能做到給予同性婚姻自由的平等保障,也就是和異性婚姻平等。以這個標準衡量,真的存在著不修民法的其他方式嗎?

如果民法維持規定婚姻是「一男一女」,那麼另外訂定的同性婚姻專法就必須表明同性婚姻享有民法異性婚姻的所有親密性與排他性的保障。如果沒有這樣清楚的規定,就不符合憲要求,那法律就是實質違憲的。但如果這樣規定了,那不是很愚蠢很囉嗦嗎?立一個特別法,然後說這特別法裡規範的同性婚姻其實一點都不特別,在相關法律規定上就等同於異性婚姻?有這樣立特別法的?

更嚴重的,這樣的專法明顯違背了兩項基本法律原則,一是精簡原則,可以用一項法律管轄的,不應該多立第二項;二是法律間不衝突的原則,民法說婚姻屬「一男一女」,專法卻說同性之間也有婚姻關係,這是什麼法律啊?

要維持民法「一男一女」又要符合748釋憲文合憲要求,根本就不可能!不了解也不思考法律的人以為可以用這種方式保住自己堅持的狹隘婚姻定義,阻止同性伴侶得到婚姻與家庭權利,那是他們無知的幻想,幹嘛要拖整個社會激動對立啊!更不可思議的是有些法界人士也跟著起哄討論修民法或立專法,請問專法怎麼可能立得既符合748號解釋文要求,又不會是和民法重疊衝突的笨法律呢?

修民法是唯一的解決,幹嘛那麼怕修民法,又幹嘛將修民法看作是天塌下來啊?如果說同性可以結婚天就會塌下來,那麼抱歉醒醒吧,748號解釋文已經讓天塌下來了,硬撐著不修民法改變不了任何既成狀況啊!

真的很希望不管要不要去參與公投的人都能弄清楚公投在法理上到底是什麼,不可想像竟然還有很多人以為公投的效力高過憲法?台灣的法律教育真的太失敗了!

在憲政體制裡,公投屬於立法權的一部分,是為了救濟代議制立法不足而來的設計。一百年前不曾有過實質憲政經驗的孫中山就已經在法理上說得明明白白。公投等於孫中山說的「創制」與「複決」兩種權利,前者是去訂定人民認為該訂而立法院沒有訂不願訂的法律;後者是去修改或取消立法院立出來人民覺得不好不妥當的法律。再明白不過,都是在立法權上的措施。

而就像立法院所訂定的法律不能違背憲法一樣,人民藉由公投所訂定的法律當然也要受憲法約束啊!人民訂定的法律違背憲法當然要被否決啊!

公投不能超越憲法,不能修改憲法,不然就不需要設立那麼高的修憲門檻了。公投沒有那麼了不起,在美國漫長而豐富的公投歷史中,公投通過了卻因違背州憲或聯邦憲法被取消的法律,很多很多啊!

其中最大一部分,是藉由公投訂定歧視有色人種的法律;其次一部分,就是藉由公投訂定歧視同性戀者的法律。這樣的公投結果只是反應了社會的偏見,不能成為符合憲政標準的法律。

拜託,讀讀書好嗎?就只讀一本可以嗎?光是《從噁心到同理》一本書就記錄討論了多少這種被推翻取消的偏見公投或立法!

再說一次,公投真的是Much ado about nothing,歷史上第一次,洋洋灑灑排開那麼多公投案,製造那麼多討論爭議,那麼大的熱鬧,但必然僅止於熱鬧。

根本的理由,一在於原來修公投法時就把很多不同層次的東西混進來,關係立法權的,關係行政權的都搞在一起,以至於無從建立公投的一致效力,公投法本身的立法品質真的不高啊!二來負責公投審查的單位,顯然審查品質也沒有好到哪裡去,非但無法在審查階段發揮彌補、救濟公投法的缺點,還能弄得愈加混亂愈加糟糕。

仔細看看、仔細檢驗一排列出來的公投案,應該就能發現大有問題吧?其中有一部份關係行政權,但如果通過了,行政院就必須按照公投結果來執行嗎?有些容易執行,例如反對進口福島核災食品,好吧,通過了就嚴格禁止不讓進來吧。有些沒那麼容易執行,例如要蓋十座核電廠,這是政府想要蓋就能蓋的嗎?蓋一座核電廠已經多難了,要蓋十座?那麼困難的要求,倒過來看也就根本不可能約束政府一定要執行。還有些根本不可能執行,像是要求以台灣名義參加東京奧運與其他國際賽事,這是兩項條件放在一起啊,那麼如果用台灣名義就參加不了呢?又要台灣名義,又要能參加,這是我們自己的政府能決定、做得到的?這種公投通過了,最有可能就是有台灣名義而沒有了東京奧運,那算執行了還是沒執行?

還有更誇張更荒唐的。請大家弄清楚,公投案是一案一案分別投票,規定是同意票多過不同意票,且得票數超過有投票權公民總數四分之一就算通過,那麼很簡單,已經成案、明確相反的兩個案子,例如要不要在小學進行同志教育,有可能兩案都會通過。那要怎麼辦?明明白白,執行了這個,就違背了那個;執行了那個,就違背了這個,也就是一定有一個通過了卻不會被執行!

這是今天台灣公投的真實情況,認識清楚了,大家真的還覺得值得我們耗費這麼多公共資源在這上面嗎?如果你身邊有熱衷公投的人,可否跟他們說一下這個基本的道理,至少可以多一點人冷靜些,不需要跟著湊這從法理角度看其實頂悲哀的熱鬧。
標籤:
瀏覽次數:444    人氣指數:2644    累積鼓勵:11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東奧行銷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丁丁是個人才
 
住戶回應
 
時間:2018-11-23 14:27
他, 77歲,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8-11-22 22:16
他, 49歲,新竹縣,教育研究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8-11-22 11:40
她, 67歲,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