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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我對婚姻的看法
作者: Prinz 日期: 2014.11.20  天氣:  心情:
 
首先要感謝愛寓訂這樣的主題日記,讓我有機會囉嗦兩句。
當然他不訂題目我也可以自由吐缸,但難免有人嫌我老抱怨,吃飽了太撐───雖然我對婚姻這件事太有資格抱怨了。
先聲明:寡人未婚,不止目前未婚,而且未曾結婚。只是暫時受到別人的婚姻的毒害。
我對婚姻的看法說簡單也不簡單。婚姻就是「合夥」,講得精確點就是「特種合夥」,再精確點就是「具有財產法及身分法雙重性質的合夥契約」,最精確地說,應該是「具有財產及身分雙重性質的法律上契約,以及具有社會及個人雙重性質的道德上承諾,具有雙重之雙重性質」。
要麼,講簡單點,就是「欠債」兩個字。
婚姻與愛情最大的差別在此。婚姻是相欠債,愛情則是「誰也不欠誰」。
為甚麼說是欠債呢?很多人不以為然,很多人認為夫妻之間是自願自發的奉獻,心甘情願地付出,不是誰欠誰的。這絕對是一種錯覺。讓我拿買賣作例子。
比如我打算向你買五隻羊,總價五萬元;我先匯錢給你,下禮拜你再把羊牽來我家。就這麼簡單,有必要打契約嗎?有必要簽字蓋章嗎?我自願自發買羊,你心甘情願賣羊,銀羊兩訖,皆大歡喜。試想,即使這世上從來就沒有發明過契約、權利義務、責任、罰款等等概念,這筆買賣也完全沒有任何障礙。
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法律是給違法者用的,契約是為了違約才訂的,有人背德才需要講道德,有人變心才需要結婚───皆如是。
前提是「變心是不應該的」這句話成立,才需要婚姻。變心是不應該的,而且人類是有可能變心的,而且為了在對方變心的時候製造一些「不利效果」,藉以達到防止對方變心的目的,婚姻才有存在的價值。這個不利的效果可以是道德良心的,也可以是法律的。
甚麼是「欠債」?只有應該或不應該的事才有欠債。好比樂捐,你高興就捐不高興就不必捐,你一毛都不捐也不能說你欠債。因為樂捐沒有應該或不應該,只有高興或不高興。但納稅就不同,該繳的稅沒繳,這叫欠稅,國稅局抓到要連補帶罰,罰到你繳,罰到你脫褲子;你要是堅持不繳,他還能查封你房子,扣押你帳戶,將你的妻兒發配各省官家為奴。
你心裡不服嗆一句:「他媽的老子欠了你不成?」
國稅局回答:「正是,你的確欠我。」
換言之,你有納稅的義務,沒有樂捐的義務。你沒簽契約,就沒有給我羊的義務;但你收了我五萬元,要是不給我羊,你我就沒有未來了。因此,你給我羊不是因為你有義務,而是為了友誼永固,你樂意這麼做。同樣的道理,你們沒結婚,你就沒有對她好的義務;你樂意對她好,只因為你愛她,不是欠她的。
但她覺得光是樂意還不夠,她說:「你樂意對我好,你不樂意也得對我好,就像納稅似的,你樂不樂意都得納稅,無論你樂不樂意都有義務愛我。」
憑啥呢?愛妳的時候對妳好,這我理解,憑甚麼不愛妳了還得對妳好?這個義務肯定與愛情無關。
因為這是個分工的社會,為了共存共榮,必須互相負擔義務。比方一家公司裡得有人搞會計,有人抓生產,有人管營銷。管銷售的賣出了商品,錢放自己口袋可以嗎?當然不行,因為今天之所以你能把貨賣出去賺錢,公司裡每個人都有功勞。婚姻也是一樣。
夫妻總有一個主外一個主內,主外的努力賺錢,主內的搞定家務,讓另一半無後顧之憂。這樣兩人努力了十年,忽然主外的那個說我不愛你了,請分手。可以這樣嗎?錢怎麼算?你不知道錢很重要嗎?做了十年家務早已喪失職場上的競爭力,分手就等於餓死。所以就算要分手也要分一半財產,就像前面公司的例子,公司賺錢後勤也有功勞。
是的,散夥時該分錢,但憑甚麼分錢?憑對方樂意嗎?像談戀愛的時候一切付出都是你情我願?不,沒有幾個人在分手時樂意付出的,社會要正常運作絕不能寄望於心甘情願。所以得有強制力,管你高興或不高興,該給的必須給,不給錢就查封你房子,扣押你帳戶,將你刺配遠惡軍州受苦!
這一切,婚姻才能給,與愛情無關。
當有人對你說:「我愛你。」你應該高興,因為愛是無價的。
如果對方說的是:「我想跟你結婚。」(或者嫁給我吧安娜貝爾,伊莎貝爾!)那就沒甚麼好高興了。因為這句話的意思是:「你我之間只有愛情是不夠的,我打算跟你合夥。為了確保我在合夥關係上的權利,同時確保你會善盡你的義務,在你違反義務的時候必須產生某種法律上或者道德上的制裁效果,因此我們必須進行公開儀式、辦理結婚登記、簽章無誤………放心,我們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公平交易童叟無欺。」
我其實不反對合夥,無論合夥做生意還是合夥繁殖。但是沒人會去美化「合夥做生意」,因為合夥人之間是以利相合,以法相繩,很實際但沒甚麼好歌頌的。你不會見到合夥簽約儀式上,合夥人含著淚傾訴:「讓我們攜手壓低成本共創甜美利潤吧!」「你願意為他做好倉儲管理、人事考核、行銷布局和產品研發嗎?無論景氣好壞,你都願意守護著這盤生意嗎?」「是的,我願意!」然後姊妹親友們哭哭………
不會有人這麼滑稽的。
但本質上就是合夥繁殖的結婚,卻大搞美化工程,弄得十分靈性、純潔、高尚、充滿愛。我不討厭追逐利潤,更不討厭以利相合或建立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我討厭的是「虛偽」。
到律師事務所簽妥一份婚前協議書,然後到法院辦公證,再去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一切婚姻的保障就都有了。穿婚紗幹嘛?拜天地幹嘛?找幾百人一起吃佛跳牆幹嘛?這些撈什子和保障有何關係?因為結婚沒宴客將來離婚財產會分少一些嗎?沒拍婚紗照因此不能請求贍養費嗎?那些顯然與「權利保障」無關的活動,顯然都只是一種「慶祝」。
慶祝甚麼?慶祝他愛妳?當然不是,妳決定當他的女朋友那天就知道他愛妳了,那天才應該慶祝。至於結婚這天,慶祝的是他送給妳一份大禮,一張長期飯票,一座穩定堅固足以繁殖子代的巢穴,以及複雜度呈指數成長的人際關係(人脈)。
這些值得慶祝嗎?當然值得,但不要弄得好像跟愛情有甚麼相干,好像你們的愛比那些沒結婚的多一些似的───懂嗎?不是愛,是精子,就是非洲湖裡的雄慈鯛們也貢獻得出這種禮物。
總之,不要說結婚是為了愛,這話說了也是屁話,只能矇那些腦筋混沌的笨蛋。除非你老老實實承認:「直到如今我一點也不愛妳。但只要妳願意嫁給我,結婚當天我就忽然愛妳了。」這樣,才算真正「我是為了愛妳才結婚」。
析言之,無論你做A與不做A,都是B,你就不能說你做A是為了B。例如身體髒不髒你都洗澡,就不能說「我洗澡是為了清潔」;無論有沒有吸收知識你都上網,就不能說「我上網是為了吸收知識」;無論妳有沒有讀我的文章都嫁不出去,所以不能說「我因為讀了王子的文章才不嫁」。
你們有愛,我相信;但結婚不是「為了愛」卻搞得好像為了愛,這就是虛偽!
虛偽的婚姻除了讓我作嘔之外,還有更實際的壞處,它會在解決問題的方式上出現混淆。
一開始,你認定結婚是為了愛;萬一愛情沒了,你會想離婚。反過來說,愛情還行,但婚姻相處出了問題,卻死撐著不離婚。
實際上結婚是為了保障,愛情沒了保障還在,並沒有離婚的必要。但很多人認為「婚姻還在,卻不愛丈夫/妻子」是一種不道德的狀態,莫名其妙的覺得對誰懷著歉疚感,為了脫離這種不道德狀態而努力離婚。如果一開始雙方都確認不是為愛而結婚,就完全沒這問題。
同樣的,如果很清楚結婚不是為了愛,結婚與愛情無關,那麼當婚姻無法達到保障功能,或者它再也不是一個「穩定堅固足以繁殖子代的巢穴」,就該毅然離婚,完全沒有為了愛堅持的任何必要。無論有沒有婚姻,相愛的兩人不是都能一直相愛嗎?結婚前既然可以相愛,離婚後也可以照樣相愛,只要夠真誠,不虛偽。
我不相信為了愛而結婚,我更不相信為了愛「必須」結婚。據我所知,男女之間一切的權利義務都在結婚後才發生,結婚前沒有,那麼怎麼會有「結婚的義務」這種東西?「你有義務娶我。」這義務到底來自哪裡?來自愛嗎?就好像說:「如果你愛我你就娶我。」
你相信這種鬼扯蛋嗎?
男人對女人說:「妳要是真心愛我,就脫掉內褲把腿張開。」
政客對選民說:「你要是愛台灣,就投我一票。」
業務員對消費者說:「如果妳重視健康,現在就買一箱回去喝。」
北京對大家說:「你要是愛國,就必須支持黨的政策。」
神父對我說:「你要是想得救,必須信耶穌。」
這不是說你有X的義務,而是以X證明Y,而且只有X才能證明Y。換言之,女人以被幹證明愛情,選民以投票證明愛國。但真的嗎?這算哪門子狗屁證明?你真的需要這種狗屁證明嗎?也許你就是狗屁。或者套句連爺爺的話───混蛋!
拿結婚或者上床當作甚麼證明方式的,全是混蛋。
總之結婚既不是為了愛,也不能證明愛,更不能實現愛,甚至不能挽留愛。在愛情面前,結婚就是一無所用的廢物。但在法律和經濟層面,它大大底好!
諸君,打算結婚、計畫結婚、正在逼人結婚或者尚未放棄結婚念頭的諸位單身寓友,請認明結婚的功能,請勿濫用。
至於已結婚的諸君,我對你們無話可說。Get the fuck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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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12-30 00:51
她, 40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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