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塔莎友好指數低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台灣之光~台灣三寶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無題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黃國昌該被判決有罪
作者: 獨孤求敗:塔莎友好指數低 日期: 2017.09.01  天氣:  心情:
黃國昌該被判決有罪
~告完法官 準備告檢察官!

太陽花 黃國昌等人許多犯罪事實 例如 煽惑他人犯罪
暴力佔領立法院 阻撓立委開會 妨害自由 打傷警察 妨害公務等等
如果沒有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例如
依法令之行為 正當防衛等等 就應該被判決有罪!!!

試問
許泰誠等三名法官 依照哪一條法律
認為318太陽鬼學運~黃國昌等人 可以阻卻違法?可以當作宣告無罪判決的法律依據?

詎料
臺北地方法院許泰誠等三名法官 沒有任何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可以判決黃國昌等人無罪 竟然
法官自己創告法律--公民不服從 來判決黃國昌等人無罪

這樣 許泰誠等三名法官就是違法~就是構成刑法的枉法裁判罪和濫權不處罰罪!!!

時代力量作秀黨~黃國昌該吃牢飯!
ps.
阻卻違法事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標籤:
瀏覽次數:318    人氣指數:918    累積鼓勵:3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台灣之光~台灣三寶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無題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