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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行政簽結~包庇貪官?
作者: 獨孤求敗:學法律保障權益 日期: 2019.09.08  天氣:  心情:
行政簽結~包庇貪官?
--欠缺法律依據!

按「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並非法律,連行政命令都不是,且並無刑事訴訟法之授權,
更遑論符合「授權明確性之原則」。

因此,司法實務上檢察官用來包庇或延宕名人、
特別是有權勢之公務員或民選公職人員所涉及之刑事案件之「行政簽結」,
其所依據之上開注意事項,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第5條和第6條等規定、
違背刑事訴訟法、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讓法律關係陷於不安定,

除了影響到被告的訴訟權益,隨時可能再遭偵查或提起公訴
(例如總統 民選首長或民意代表所涉及的貪污罪 洩密罪等刑事案件),
也侵害到告訴人,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和財產權,

戕害公平正義,斲喪司法公信力,嚴重侵害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馬鹿に しないてよ!
ps.
檢察官包庇枉法裁判的法官~我已經向監院檢舉
就上開事項 還會向法務部和總統府請願 提出司法建言!

ps.1
天氣炎熱 注意防曬 多補充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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