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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12/1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巨嬰友好指數低 日期: 2009.12.18  天氣:  心情:
民法第1052之1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
管戶政機關。

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

除非事先於離婚協議書約定--依私法自治 契約自由原則 只
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贍養費的約定 基本上都有效

>:D<否則 他方不願意給予贍養費時
必須符合上開法條之規定--構成要件相當嚴格
不容易獲得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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