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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巨嬰友好指數低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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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2/0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巨嬰友好指數低 日期: 2010.02.04  天氣:  心情: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5年內
,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
起訴者,亦同.
...
第509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
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

支付命令確實不能用公示送達之方式送達
但是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 法院准許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 債務人--本票發票人故意
不收法院之公文時候 可以用公示送達之方式送達

之後 該民事裁定確定後 可以之--該民事裁定和裁定確定證明書
為執行名義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D<

債務人若有脫產等損害債權罪--刑法第356條 之情形
可提出告訴

如果是遊手好閒 沒工作 名下沒任何不動產 存款債權
也沒有汽機車等動產 就算執行 也沒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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