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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9/1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巨嬰友好指數低 日期: 2010.09.13  天氣:  心情:
關於婚姻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現行法 兩年前已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
因此 他們97年底登記結婚 若符合上開規定 婚姻就有效--沒宴客 不影響結婚的法律效力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至於離婚 若未依上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 則是無效!網路上協議離婚 沒有離婚效力
至於一方要單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日記談過很多次>:D<
請自行參閱
%%-%%-%%-
我國關於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採有責主義和破綻主義 被告對於離婚原因 必須具有可歸責的事由!
若是該法第2項,還必須該事由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
因此,若僅以雙方個性不合為原因,而被告又堅持不願離婚
原告打贏離婚官司的機率,恐怕遠低於五成!!!
:P若我是法官,原告堅持離婚--態度堅決,我會勸被告考慮離婚:)>-

民事訴訟,一個審級,例如地院 快則半年左右,判決會下來--當然 每個個案不盡相同!
婚姻制度,適合人性?:-?

fangfei>: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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