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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機會教育一下各位好友!!
作者: 人去樓ˊ空 日期: 2016.11.11  天氣:  心情:
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機會教育一下各位好友!!!
朋友自己最近去勞工處告雇者的經驗分享.=)


其實這個勞工經驗是用血淚換來的........>"<

因為家人超級反對...到勞工處提告!!對方是號稱台灣1000大企業
說這樣你會沒有工作>"<息事寧人....資方給多少就算多少算了啦!!
正是因為如此的慣老闆...台灣勞工如此悲哀!!!

正確的事今天你不做導正!!!改天由你的子孫去承受慣老闆...

(1)古早思維...你去上班未滿七天雇主可以不必付給你薪資!!
這是錯誤的...是業者要坑你工資得說詞!!!
就算你只做一小時公司也該付你薪水....

佐證:

(按勞基法第30條第5款「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紀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由此可知,勞工替雇主工作,即使只有一分鐘,也有權領取工資。)

(2)還有正常上班族5號或10號領薪水,公司會壓5天或10天!!!
這也就是有些公司會簽勞動契約說明5號或10號領薪水...
也就是薪資只會結算到上個月的30或31日....
但當你月初離職....1日-10日的薪資要等到下個月才能領!!
但這是錯誤的....離職要刁難你!!

佐證: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就是當你離職...雇主不得在押你的工資拖到下個月發放....

(3)還有試用期3個月內...離職不必10天前提出....因為公司在試用你...
相對的你也在試用公司!!!若公司惡意提出你沒有10天前提出要扣款已經違法!!

佐證:
已違反《勞基法》22條之2薪資未全額給付,可罰2到30萬元

PS: 一般公司都會用試用期3個月!!!三個月後薪水會調薪....有些公司則會用你一赴職就是正式員工沒有試用期!!而沒有試用期的你就要注意...你必須提前告知!!!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 勞工離職時,應該根據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 ,預先告訴雇主,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應該在十天前預告;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二十天前預告;工作三年以上,三十天前預告。您於去年11月份到該公司工作,迄今已滿三個月,依法應於十天前預告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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