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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抽單規避停車費 不以詐欺罪論處
作者: 貼地飛行 日期: 2013.07.16  天氣:  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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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亂抽他人的停車繳費通知單,以規避停車費,能否以刑法詐欺罪論處?
答案是:不行!
"過去部分汽車駕駛人為逃避繳納路邊停車費",
竟惡意抽取他車放在擋風玻璃上的停車繳費通知單,佯裝自己車輛已開過單,
導致被抽單的駕駛人在不知情下,錯過繳費期限而遭罰款600~1200元。
台北市去年12月15日推出機車路邊停車收費措施後,
有類似申訴的機車族也不少;
為解決這個問題,交通局曾邀集相關單位研商,
決祭出刑法詐欺罪以嚇阻亂抽單導致他人受害的駕駛人。
雖然交通局和市府法規會認為,
抽單者是為了規避繳納停一車費,即為「不法圖利」,
應已構成刑法339條和339條之一詐欺罪的要件,
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不過,交通局進一步行文詢問交通部適法性,卻得到否定的答案。
據交通部行文請法務部解釋後認為,
詐財罪成立須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意思,
機車騎士抽取他人繳費通知單,並未對他人施以詐術,
也沒有被害人被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並不構成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罪,交通局應採其他方式解決這個問題。
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25949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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