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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楊重信
作者: 甚麼是"法輪大法"? 日期: 2017.02.17  天氣:  心情:
楊重信
7小時 ·
對「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立法之看法 楊重信
1. 疊床架屋:都市都更條例之第6條與第7條,已明訂老舊建築物有危險之虞,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者,以及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應劃設為優先或迅行都更地區,擬訂更新計畫,以指導實施更新事業計畫。「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制訂是在都市更新條例之上疊床架屋,或甚至是搭蓋違章建築。
2. 夾帶老舊房屋與鄰接建築物之基地:加速重建條例立法宗旨應該是在加速「未能符合耐震標準之建築物」(約有34,000棟)之重建或補強,但條例將屋齡超過30年非屬危險或耐震不足之老舊房屋亦納入,且還將重建基地擴大到鄰接建築物之基地,這明顯是不光明磊落之夾帶行為。
3. 破壞都市景觀與整體居住環境品質:以棟為單元,小規模、高建築強度、低空地比、超載之重建行為,其對都市景觀與整體居住環境品質之破壞力遠超過都更條例第11條「自行劃設都市更新單元」之「圈地」、「穿孔」、「超載」之小規模都更行為。
4. 圖利少數特定對象:重建計畫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門檻為100%,在產權普遍複雜之情況下,能加速重建者應該是侷限在(1)為數很少之單一產權基地,如:大地主、銀行金控與保險公司、已入場收購危險及老舊房屋之建商或房地產業者;(2)建商、或房地產業者、或已在更新單元內取得部分土地及房屋之更新事業實施者;(3)產權相對單純,較容易整合之重建基地。所以,此重建條例之立法顯然有圖利少數特定對象之嫌。
5. 公權力怯弱,政府推卸責任與義務:危險建築物之重建或補強,基於公共利益有其必要性、正當性與合理性,為何政府不對危險建築物之重建或補強,採取強制措施,在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中,對於都更條例第6、7條規定屬於防災都更或對足以妨害公共利益基地之都更,增訂危險建築基地強制重建或強制配合都更之規定。危險建築物之重建或補強,既然涉及公共利益,如果政府公權力不作為,則顯然是怯弱,不負責、不盡義務,可問責性低落。
6. 公開呼籲:行政與立法部門懸崖勒馬,回頭是岸!中止危險與老舊建築物重建條例之立法,而將危險與老舊建築物之重建納入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處理!如果非立此條例不可,則應限於「危險建築物」之重建或補強!民主進步黨要名符其實,要進步!不要退步!要照顧全民,不要只照顧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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