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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特此聲明
作者: ❤霏霏❤ 日期: 2012.08.24  天氣:  心情:
在這邊在再澄清一次
我有男朋友
你給我的意見如果我不接受,你也沒有必要辱罵我們
交往的人是我們,不是你
我們吵架又複合,也不關你的事情



今天被一位認識一段時間的a先生(愛寓編號23407** )
無故辱罵
你已經觸犯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
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請你看好這點


我打的留言是抒發我的情緒,並沒有說是哪位人士
你要對號入座就算了
但污辱到我們,這個我覺得太沒道德

你知道網路很厲害嘛?
你知道手機通訊即使你刪除掉了,還是可以恢復的嘛?
你留言給我的訊息,我都已經儲存起來
你已經毀謗到我們,汙辱到我們

即使我們現實當中不認識,沒有彼此電話
但是還是可以找的到你

因為你,讓我在今天情人節跟男朋友吵架
跟你沒有任何關係說破了嘴也沒用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你加了那麼多人line
最後都沒有人想要繼續跟你聊天嘛?
每個人都有交朋友的權利,但我就是跟你不對盤
你有必要罵人嘛?
難道你不懂不跟你聊天的意思嘛?
還是你覺得你加好友就一定要跟你聊天?
你沒有討厭的對象?
你沒有不想聊天的對象?
為什麼總是要隨著你的想法走?
你的朋友們都不會有意見?
這樣是不是太自我了呢?


我想,應該是要循序法律途徑了

因為我真的非常生氣
這位a先生
請你仔細看清楚
我知道你Line黑名單我
所以我後面留的言你都看不到
但是我會讓你知道
說話請多思考後再說
有時候在生氣的時候不經大腦就說出口的話
會讓你一輩子難忘
也會有一輩子都抹滅不掉的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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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10-02 17:58
他, 43歲,臺東縣,政府機關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9-25 02:17
他, 39歲,新北市,政府機關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9-06 08:53
他, 35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9-06 03:18
他, 47歲,新北市,交通/運輸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9-06 02:48
他, 42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9-05 15:14
他, 34歲,新北市,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9-04 21:25
他, 35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8-30 21:35
他, 35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8-30 14:39
他, 42歲,桃園市,資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8-26 09:20
他, 42歲,桃園市,資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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