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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幹的好台北市政府
作者: iamhere 日期: 2011.06.27  天氣:  心情:

不入境隨俗,接受台灣法律,藐視台灣消費者的需求,可惡的google,



好在市政府堅持保護消費者,修理他 罰他100萬,真是大快人心



Google拒絕鑑賞期 北市罰100萬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7/63/2u1hp.html



美商Google提供下載手機應用軟體在15分鐘內退費,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七天鑑賞期的規定。臺北市政府法規會上周要求Google,27日前訂出退費機制。期限一到,Google由律師代表到市政府,並且由美方人員致電法規會,表示無法遵守臺灣消保法規定,並且從今天(27)起暫停銷售付費軟體給臺灣消費者。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Google以停售付費軟體,換取拒絕遵循法律特權,臺北市政府決定裁罰Google一百萬元,限令7月1日前改善,否則不排除連續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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