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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塔莎友好指數低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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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12/0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塔莎友好指數低 日期: 2009.12.05  天氣:  心情:
別公開污衊或誹謗人!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242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第315條 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 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 ,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D<答覆lolita 酸葡萄心理? 有些不肖網友,女網友不理他,就污衊人家?沒自信,沒品,沒格調...b-( 人不遭忌是庸才?sexy也是本錢!賞心悅目;;)! >:)心存僥倖?藉由ip位址,警察很容易就能找到犯罪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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