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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久違半年的首發......
作者: 小強強(蒸發關檔中) 日期: 2015.01.05  天氣:  心情:
嶄新的一年開始了
今天是今年第一個工作天
不知道大家過得如何
有沒有休假沒休夠的惆悵

說到休假我想起來上個月的一件個案
一個當事人經朋友推介後跑來找我尋求協助
她的狀況是這樣的……

先前她和未婚夫到台北渡假兼訪友
結果第一天她們拜訪完一個她未婚夫住在三重的好友
兩個人牽車尋找合適的投宿飯店(顯然她們沒有先預定飯店的習慣)
有鑑於離開時已經很晚了
她有點擔心會找不到合適的飯店
再加上當下也累所以開車開得「快」了點
然而因為現場都是較窄的巷弄
所以一不小心閃躲不及
後照鏡撞到對向車道中迎面而來的機車騎士
當下因為雙方可能速度都快
所以被撞到的機車雖然只有擦到機車後照鏡邊
但是騎士卻重心不穩摔倒在地
不過對方當下看起來沒有很嚴重

後來對方主張她未婚夫超速(事實上她也承認當天開得很快),揚言控告她們過失傷害
並且獅子大開口索償二十萬!!!!




事實上一般車禍案件最常見的就是有受傷方以刑事告訴為逼迫的手段
迫使對方在民事上做出比較多的讓步
刑事上最常利用的就是過失傷害罪,次為公共危險罪
他提出訴追的門檻很單純
一、已方受傷
二、對方違規
三、違規行為與受傷結果間具有前因後果關係
四、合法的告訴(告訴乃論罪)
刑度也很單純,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受害者得請求賠償的範圍包含
一、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包含車輛維修費用、就醫所支出之費用、喪失勞動力(如休養)所造成之損失等等等等
二、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包含一般最常見的慰撫金以及不法侵害致死者基於親屬關係之請求等
但是一般人在主張自己損害時往往沒有整理各賠償組成內容的習慣
多半以自己喜好與感覺去評估
就像這個案子對方一口喊價二十萬一樣
除了篤定我當事人「怕被關沒辦法好欺負」再加上受傷的本大爺「氣摩子」等因素外,我實在很難想像這二十萬組成何來

所幸這當事人找我找得及時
對方一開口就馬上尋求法律協助了(還是該說對方笨,太早開口要錢?)
所以相關可用資料都還可以追溯找尋
於是她跟我約談後
我們決定去現場瞭解一下
我在現場會勘的過程中發現巷道真的狹小
老舊社區住戶也多
而且路邊常有人違規停車
導致原有免強可以兩輛車緩慢錯車變成只有一個半多點的車道可以通行

於是我交代她去找當地里長、住戶保全系統
看看現場監視器當天拍攝的影像還有沒有留下
所幸找到一個關鍵性的影像資料還沒有逾越三個月的保存期
在影像中我們發現對方速度也頗快
而且我當事人因為躲避一輛路旁並排停車的賓士車
所以閃到道路中線才和對向車道的對方擦撞
在法律上民法侵權行為只要一方本身有違法且其違法與損害間有因果即可
不論行為違法方是否是「主動」動作的當事人
換句話說賓士車車主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所課予駕駛人應該合法停車的義務
致使我當事人必須閃躲該車而撞到迎面而來的對向車
這行為本身即構成侵權行為的要件
本應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在賠償費用上與我當事人需要賠償對方的本質無異

接下來我接受委任協助當事人這邊和對造協商
同時調閱違規停車的賓士車車主資料
當下我先說明彼此間法律關係與法律規定
接著我們利用三方間的微妙關係
善用談判的技巧各各擊破
促使我們一直都站在,不論賓士車還是請求對造,至少都有一方會協助我們的優勢
再加上對對方實力的判斷
經過約一個半小時的談判
三方順利達成和解
對方僅請求三萬六千元
其中我當事人僅負擔六千元
其餘由賓士車車主支付
使得我當事人支出金額從原先二十萬元降到三十分之一都不到
只剩百分之零點三
對方也不再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三方都省下可觀的訴訟費用與訴訟時程所耗費的時間與勞神
一切僅僅不過是單單一個半小時的協商罷了




我覺得這當事人很幸運
當下被「勒索」二十萬時沒有慌亂也沒有擺爛
而是沉著冷靜地迅速尋求正確的協助
把可能的問題降到最低
我想人在這社會上難免會有遇到一些法律糾紛的可能
但是我們是不是都找對了路?找對了方法?
還是優柔寡斷?在關鍵的時刻逡巡不前?
導致問題日益嚴峻
等到一發不可收拾時再來像無頭蒼蠅一樣四處亂竄找協助?

問題擺著會一發不可收拾嗎?
會!
我就遇過太多本來可以贏的案子
但是當下就擺爛
或者沒有找對人找對方法
導致到最後可能神仙也難救
這類例子沒不勝舉有機會我們再分享好了






難過的週一啊
四天過去了
今早起來不知道大家什麼感覺?心裡是填滿著空虛?還是惆悵?還是活力與精神?還是前晚床頭留下的…….陌生衣物????
心想幹
老娘收假前該不會喝太多了吧@!&%#?*

不管哪種
日子像水流總是不變的道理
所以……
當我們一早醒來還是得面對接下來的人生
揉著不滿足的惺忪雙眼
看著遠方的朝陽
讓我們大聲地激勵自己…….
幹!下次放假啥時候啊~~~~~~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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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1-13 00:45
她, 44歲,高雄市,流通/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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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1-10 17:01
她, 39歲,高雄市,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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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1-10 00:08
她, 44歲,高雄市,流通/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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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1-06 16:00
她, 46歲,屏東縣,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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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1-06 13:59
她, 43歲,彰化縣,流通/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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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1-06 12:03
她, 43歲,彰化縣,流通/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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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1-05 21:52
她, 45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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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1-05 21:25
她, 43歲,彰化縣,流通/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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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1-05 16:48
她, 39歲,高雄市,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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